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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定价机制纳入听证范围,一张图看懂未来水价机制改革方向

时间: 2019-03-05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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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保宏 毛茂乔

建立健全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科学界定财政补贴、使用者付费边界,综合考虑成本变化、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依法动态调整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价格。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成本信息报送和公开义务。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领域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健全差别化价格机制。完善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差别(阶梯)电价、水价政策,制定完善绿色消费价格政策。围绕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制定完善节能环保价格政策。定期评估完善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政策。

4、2017年《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核心要点:突出强化政府制定价格机制化,规范制定定价机制程序,明确定价后跟踪监测、评估工作。

《规则》强调政府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逐步建立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实现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的机制化、透明化,尽可能减少直接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比如,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调整机制,实现了价格调整公开透明化。

《规则》同步规范了政府制定定价机制的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在现有程序基础上补充规定了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程序,并进一步强化了公众参与、集体审议程序,提高定价机制的严肃性、规范化。

《规则》还对定价决定做出后的后评估和动态调整作出了明确规定。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定价机关应当对制定价格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并适时进行后评估。后评估的内容包括:价格的执行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经营者经营状况、成本、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供求变化对价格的影响; 相关商品和服务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的变化情况;社会各方面对所制定价格的意见;制定的价格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者、经营者的影响;其他有关情况等。

5、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

核心要点:成本监审是必要程序,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严格制定审核标准,界定费用项目。借助第三方力量推进信息公开。

新《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凡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前,均应按办法规定开展成本监审。二是明确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强调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三是严格定价成本审核,从严制定主要成本指标审核标准,严格界定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项目。四是完善成本监审工作程序,促进成本监审规范化。此外,新《办法》还新增了借助第三方力量、推进成本信息公开、建立成本监审档案管理制度、实行经营者失信惩戒等加强成本监审管理机制建设的内容。

6、2018年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陆续对外公布新修订的《地方定价目录》

核心要点:部分省份放开供水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其中提到了公用事业延伸服务收费标准,部分省份放开了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有线电视收费标准中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延伸服务收费,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收费、有线电视预埋改造收费。这也体现了对2017年8月 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中提到的区分经营中的垄断性和竞争性的落地推进。新修订的《地方定价目录》,进一步厘清了政府与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权力边界,将政府定价严格限定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及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范围内。

7、2018年《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核心要点:建立健全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定价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

明确目标是到2020年,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到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并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

具体到供水而言,则是建立健全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标先进企业,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并动态调整,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2020年底前要全面落实到位。(相关阅读:透视发改943号文,供水行业的“ 表里救心丸”)

8、2019年初,国家发展改革新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第21号令)开始施行

核心要点:将定价机制纳入听证范围;鼓励开展网络听证;参加人产生方式由自愿报名随机选取和消费者组织等群众组织推荐相结合,即由“A或B”修改为“A+B”; 建立听证人异议保留制度;放宽简易听证的公告时限和材料送达时限要求;不光要听结论,更要听方案。

随着政府制定价格逐步由主要制定具体价格水平转变为主要制定定价机制,原先的《听证办法》已不能满足需要,新《听证办法》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扩大听证范围。除了具体价格水平外,将与价格水平直接相关的定价机制纳入听证范围。二是丰富听证形式。鼓励试点开展网络听证。三是完善听证人构成。除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外,将定价机关人员、专业人士增列为听证人。四是规范听证会参加人产生方式。消费者听证会参加人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和消费者组织等群众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通俗地讲,就是由“A或B”修改为“A+B”, 即确保一定数量的消费者听证会参加人通过自愿报名方式产生,改变了过去个别地区存在的全部委托相关组织推荐产生消费者参加人的做法,避免消费者“被代表”的情况发生。五是完善听证程序。进一步明确价格听证的提起机关,增加被询问人解释说明和围绕主要分歧点补充陈述的规定,建立听证人异议保留制度,放宽简易听证的公告时限和材料送达时限要求,明确重新听证的情形。六是提高公开透明度。在听证提起、听证公告、听证材料等方面推进成本公开,强化听证会内容和听证会参与人员信息公开。提起听证时除提交原来规定的定价方案、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报告外,还要提供经营者按要求公开成本信息的情况,同时在听证公告中增加公告“与定价有关的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的办法和结论”;将向听证会参加人提供的成本材料由此前的“成本监审或调查报告结论”,修改为“成本监审或调查报告”。同时强调听证会内容和人员信息公开。将此前听证公告中的“定价方案要点”修改为“定价方案”,并鼓励通过互联网以视频或者文字、图片形式公开听证会内容;七是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听证目录约束,明确定义和制定程序,鼓励第三方机构、专业人士、旁听人员等第三方参与,明确听证会参与各方的法律责任。

编辑: 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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