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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时间:2016-09-06 13:38

来源:新疆环保厅

日前,新疆环保厅发布关于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规定了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火电、钢铁、水泥、石化行业和燃煤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内容,详情如下:

关于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2016年第4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新政发〔2014〕35号)以及国家有关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自治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确保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不降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现就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火电、钢铁、水泥、石化行业和燃煤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执行区域

乌鲁木齐区域、奎屯-独山子-乌苏区域、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库尔勒区域;哈密市、准东区域。(执行重点区域范围见附表1)。

二、执行行业

(一)乌鲁木齐区域、奎屯-独山子-乌苏区域、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库尔勒区域的火电、钢铁、水泥、石化行业和燃煤锅炉。

(二)哈密市、准东区域的火电行业。

三、执行时间

(一)乌鲁木齐区域、奎屯-独山子-乌苏区域、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库尔勒区域新受理环评的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和燃煤锅炉项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已建成或已通过环评审批的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和燃煤锅炉项目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乌鲁木齐区域内已建成或已通过环评审批的燃煤锅炉项目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哈密市、准东区域新受理的环评火电项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已建成或已通过环评审批的火电项目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国家对以上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有更高要求时,按新要求执行。

有关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见附表2—附表9。

四、有关要求

(一)重点区域内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所有新建项目,并严格按照“三同时”制度进行管理,确保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重点区域内现有火电、钢铁、水泥、石化企业以及燃煤锅炉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应根据超标情况制定限期治理措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原《关于乌鲁木齐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告2013年第20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年8月25日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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