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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以定量排放标准严控场地扬尘污染

时间:2016-10-12 14:57

来源:辽宁环保

作者:张茉

辽宁省环保厅近日印发了《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与已颁布的《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辅相成,通过定量排放标准来对场地扬尘污染进行控制,以满足环境管理部门执法需求。

作为辽宁省施工及堆料场地管理“环保施工”的地方标准,《标准》将于近日起正式执行。执行后,将有效控制施工单位扬尘排污行为,促进施工及堆料场地环保水平提升,进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的人体健康。

为深入了解《办法》,记者采访了《标准》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1问:《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在“十二五”的发展规划纲要中针对城市扬尘颗粒物污染提出了“深化颗粒物污染控制”的要求,加强扬尘防治已成为大气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基于城市场地扬尘的污染问题及其危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蓝天工程的实施意见》中对场地扬尘污染控制要求,规范施工场地及堆料场地扬尘管理,减少扬尘污染,并与《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辅相成,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编制《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控制扬尘排放已成为辽宁省空气污染治理的重点之一。近年来,辽宁省颗粒物排放浓度尚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施工及堆料场地造成开放式污染是颗粒物污染重要贡献者,主要表现在粗放施工、堆料场地裸露两方面。

因此,辨识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污染特征及影响因素,选择合适的监控指标及方法,结合相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法规及辽宁省地方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订《标准》,是完善辽宁省环境保护立法,构建辽宁省环境保护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问:《标准》制定的迫切性与必要性如何体现?

答:场地扬尘危害大,且现有管理办法不能满足管理需求,因此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的制定迫在眉睫。

辽宁省已颁布《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针对城市扬尘污染提出相应的管理办法及控制措施,但由于缺乏关于定量控制扬尘的排放标准,无法准确定量判断场地扬尘污染情况,因此不能保证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有效,更不利于环保部门的监管,从而降低了控制场地扬尘污染的效果。目前辽宁省施工及堆料场地管理主要围绕“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两个概念进行,而缺乏“环保施工”的相关要求。因此急需通过定量排放标准来对场地扬尘污染进行控制,以便满足环境管理部门执法需求。

3问:场地扬尘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扬尘是否是辽宁省雾霾的元凶之一?

答:施工及堆料场地都难以避免产生浮土与灰尘,这些浮土与灰尘由于自然、人为通行等因素而扬起形成扬尘污染,给周围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同时影响植物生长及破坏生态平衡,不仅造成极坏社会影响,而且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近年来我国北方地区雾霾天气总体呈增加趋势,并且持续性雾霾过程显著增加。雾霾发生频数与空气污染程度,尤其是空气中扬尘颗粒物的污染程度密切相关。扬尘大量进入环境空气中,致使空气中颗粒物浓度增高,严重影响辽宁省大气环境质量。恶劣的空气质量不仅严重影响人民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也遭到破坏。空气中的扬尘可散射太阳光,对大气能见度和气候造成影响,给交通和市民的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

扬尘污染对在施工现场作业的工人和场地周边活动人员的身体健康有着严重的危害。进入空气中的扬尘颗粒物表面可以吸附空气中的各种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物,成为它们的载体,如:可以承载重金属、强致癌物质多环芳烃及细菌等。携带有重金属、酸性氧化物、多环芳烃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颗粒物对人体的呼吸系统的健康有严重影响,如:暴露于水泥尘中是食道癌的致病因素,场地扬尘可使白内障和视网膜分离患者在治疗两周后产生严重的感染等。而颗粒物对儿童和老年人的危害尤为明显。与人类相同,扬尘颗粒物可直接进入动物呼吸系统,危害其身体健康。对植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抑制光合作用和呼吸作用正常进行,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甚至导致死亡。降低农作物产量及质量。

另外施工场地扬尘还会使场地内部通行车辆的主要部件磨损加快,保养、维修费用和耗油量增加,最终导致运输成本提高。并且灰尘对电子仪器设备的危害很大,大量灰尘被吸入电子仪器设备内,会严重影响电子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4问:各地方是否开展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相关排放标准的编制工作?

答:全国多个省级单位已经开始地方性场地扬尘污染排放标准的编制工作。其中,地方标准有4项,管理办法有21项;管理规定有10项;关于污染控制的通告7项;防护及管理标准4项;标准实施细则4项;措施及方案9项;相关意见2项;行业标准18项,共计78项。

作为受扬尘污染较严重的省份,辽宁省也根据自身对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的管理要求与防治要求,结合目前国内相关扬尘排放标准研究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标准》。同时,《标准》的编制,也为今后其它地区制定相关标准提供了一定依据。

5问:《标准》中“施工场地”适用范围是什么?城乡标准是否统一?

答:《标准》针对辽宁省空气环境中扬尘颗粒物污染主要贡献者的扬尘排放管理,及其相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是辽宁省扬尘重要贡献者。施工场地指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作业场地。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公路建设施工、高速公路建设施工、铁路建设施工、建筑物拆除等施工的作业场地。堆料场地指堆放的各种工业料堆,包括煤堆、沙石堆以及矿石堆等;建筑料堆,如砂石、水泥、石灰、建筑渣土等;工业固体废弃物料堆,如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等。

根据辽宁省各类地区扬尘排放控制的紧迫性,考虑城镇建成区与郊区及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扬尘排放强度以及在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治理能力水平上的差异,本标准就两类地区分别设定排放限值。郊区及农村地区执行宽松的标准,城镇建成区执行更严厉的标准。

6问:扬尘排放浓度变化大,且有“瞬时性”特点,如何科学监测?

答:施工场地属于开放源,扬尘排放浓度变化幅度较大,并且某些情况下还具有瞬时性污染的特点,因此要求监测方法既要准确,也要及时反应扬尘浓度变化。

根据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污染特性、标准实施管理的实际需求,综合考虑扬尘污染特性及环境管理需求,《标准》确定光散射法为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的监测方法。光散射法可进行颗粒物即时性监测(如1分钟数值)颗粒物,能及时反应场地扬尘排放浓度的变化过程。

7问:监测点位应如何选择?

答:监测点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于可能的浓度最高处,例如施工及堆料场地边界设有围挡,监测点通常设于围挡外任意可能浓度最高点处,亦可设于工地出入口或围挡开口处;无围挡施工及堆料场地监测点可设于边界外任意可能浓度最高点处。监测点浓度取实测浓度最高者计值。

8问:辽宁省《标准》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浓度限值如何确定?

答:《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中明确规定,城镇建成区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浓度限值应设定为除不宜进行无组织监测时,即风速小于4.5m/s,实施全部抑尘措施的境况下,全部扬尘排放单位都能达标的浓度。

辽宁省4.0m/s以下风速出现时间约占全年的82%,此时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达标率为100%,连续5min平均浓度限值为0.8mg˙m3。辽宁省5.0m/s以下风速出现时间约占全年91%,此时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达标率为100%,连续5min平均浓度限值为1.0mg/m3。4.0m/s以下风速为辽宁省全年主要风速,因此,将0.8mg/m3定为城镇建成区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限值。

辽宁省城区经济较发达且受扬尘污染严重,郊区及农村地区经济相对落后且受扬尘污染较轻,在限值确定时应予以区分,郊区及农村地区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限值可高于城镇建成区的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标准》(GB16297-1996)中对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规定限值为1.0mg/m3,因此,郊区及农村地区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限值应低于1.0mg/m3。

9问:《标准》发布以后,将为辽宁省扬尘监管带来哪些便利?如何改善辽宁省环境质量?

答:对施工场地监测发现,施工单位并没有采取《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所有措施进行扬尘防控,多数施工场地的扬尘的排放浓度为范围处于0.1~0.8mg/m3,部分场地的扬尘排放浓度较高。

《标准》发布以后,便于环境管理部门对场地扬尘的执法。同时会促使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措施进行扬尘防控,有利于扬尘污染的控制及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

《标准》的发布将为辽宁省带来可观的环境效益。在上世纪90年代一项研究结果表明,大气中TSP浓度每增加100μg/m3,心脑血管病的死亡率就会增加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死亡率增加3%;并且TSP排放浓度超标也可能引起城市灰霾或城市热岛效应,对环境危害极大。目前颗粒物控制技术多针对于电力、工业锅炉及工业窑炉的烟粉尘排放,忽视了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的治理。《标准》执行以后,可促进施工及堆料场地合理布局,有效控制扬尘的排放浓度,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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