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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通报5例环境违法案件 今年前8月罚款数额近5亿元

时间:2016-10-13 10:17

来源:中国水网

环境保护部10月12日向媒体通报了2016年1-8月各地《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以及与司法机关联动的情况,并对浙江、广东、福建等地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查环境违法案件表示肯定。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介绍说,8月全国共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57件,罚款数额5118.9万元;查封、扣押案件820件;限产、停产案件315件;移送行政拘留352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68件。

今年1~8月,全国实施五类案件总数9932件。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448件,罚款数额达48836.54万元;查封、扣押案件4456件;限产、停产案件1884件;移送行政拘留1972起;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172起。

田为勇说,与2015年1~8月相比,各类案件数量均有所上升,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其中,按日计罚案件数量上升11%,查封、扣押案件数量上升86%,限产、停产案件数量上升24%,移送拘留案件数量上升77%,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量上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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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环境保护部通报了5大典型案件的事件经过与案件启示——


案例 1

福建馥华食品有限公司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工作人员调阅监控数据发现,今年4月份以来,福建馥华食品有限公司总排口的氨氮监测数据经常出现以下情形:数据在经过突变后,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 波动很小;过段时间,数据再经过突变后,又重复上述情况。 针对该点位自动监测数据呈现出的这种周期性规律,经分析 认为现场仪器被动手脚的可能性较大。

5月4 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福州市环保局、福清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福建馥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 突击检查,发现监控总排口的 COD 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的采 样管路已被人为断开,连接总排口的一端被人为封口,致使自动监测设备无法抽取总排口废水;连接监测分析仪的一端 插入一瓶装有水样的矿泉水瓶中,从中取样监测;样品消解加热温度和加热时间设置低于正常值。检查同时发现,该公司用消防管道连接一根软管,将消防水排入处理设施气浮池稀释污水。

福州市环保局对企业上述违法行为立案处罚,已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认为企业存在“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设施采样口装置进行变动操作 ”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 定,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 5 万元的罚款。并同步对其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移送公 安机关,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目前公安机关已受案办理。 

 案件启示: 

1.监控平台调阅人员长期调阅数据,对企业正常排污数据积累了一定经验,通过数据统计,观察曲线等多种方式, 对较长时段数据进行仔细分析,是可以发现数据异动的蛛丝马迹。在此基础上,现场查处企业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就更有针对性,提高了工作效率。 

2.本案企业采取多种手段改变自动监控设施属性,达到数据造假的目的。除直接从矿泉水瓶中进样外,还人为对采 4 样管路进行封口、不正常设置样品消解加热温度和加热时 间。因企业不从总排口进样监测,其不正常设置样品消解加 热温度和加热时间基本不影响监测数据是否达标,但不排除 企业之前曾使用过这种手段造假,由于排放仍不达标,故干 脆断开采样管路,直接从矿泉水瓶中取固定的样,以确保监 测数据“稳定达标”。

3.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伪造监测数据的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并不免除对企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针对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目前,并没用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款,故依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案例2

长乐市富平印染有限公司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今年5月5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长乐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长乐市富平印染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 污染源监控系统采样管路已多处堵塞,COD 监测仪器无法取 到水样,而是反复从测量储样瓶中取水样。经调阅设备历史 数据,发现近期监测值波动很小,如 5 月 4 日,COD 自动监 测数据稳定在 107-126mg/L 之间,5月2日稳定在113-126 之间。查看 COD 自动监测仪的设置参数发现,仪器设置量程 0-200mg/L,而该公司目前执行的废水 COD 排放标准为 200 mg/L。执法人员在总排口同时采集了两瓶水样,分别进行现 场在线仪器分析和实验室分析,测值分别为 136mg/L 和 225 mg/L,两者监测结果相差较大,涉嫌伪造监测数据。 长乐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立案查处,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其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已移 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已受理。

案件启示: 

1.本案企业人工往储样瓶添加的水样 COD 并不低,浓度 在 100-200mg/L 之间,既确保达标,又符合常理,执法人员 在远程监控平台很难看出端倪,只有通过现场仔细检查才能 发现问题。说明企业在自动监控数据造假中,会给远程监控 造成一个数据合理的假象,从而避免因数据异常或不合逻辑 而被在远程监控中被锁定为嫌疑对象。

2.在污染源监控设施的现场检查中,往往发现监控系统 设置参数不符合实际要求的问题,但企业往往解释是设备厂 家设置的,而难以认定其是否为“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 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的行为。因此,在污染源自动监控 系统的日常管理中,应落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 检查办法》的第七条的要求“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 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 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 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的规定,将备案参数作为现场检查 的依据。

 

案例 3

滨州市博兴县某窑坑积存废水网络舆情案 

 今年3月31日凌晨,凤凰、新浪等门户网站纷纷转载“山东: 20 亩耕地被挖出 30 米深大坑灌满工业废水”的报道。山东省政府负责同志多次作出批示,山东省环保厅于 3 月 31日 8 时成立独立调查组,当日中午到达现场开展工作。

舆情反映的窑厂土坑,位于滨州市博兴县店子镇张侯村北约 1 公里处,地处滨州博兴、东营广饶、淄博临淄三市县 区交界处,形成于上世纪 80 年代,原为张侯村窑厂取土场, 1992 年窑厂因经营不善关闭,该土坑作为村集体取土场沿用 至今,村民建房、村内修路、农村卫生集中整治等用土均取 自该处。经省国土厅调查核实,该窑厂取土坑用地手续齐全, 未涉及耕地。多年来,周边村庄部分生活垃圾曾非法在此倾 倒。2015 年,接到群众反映有车辆向该土坑倾倒工业垃圾、 工业废水的举报后,博兴县政府部门对土坑垃圾进行过清 理,为阻止继续倾倒,县政府安排有关部门在土坑东侧和北 侧设置 500 米彩钢板围挡和 200 米铁丝网。经现场勘查,该 窑坑面积 28.3 亩,分为北坑和南坑,北坑内积存数百方废 水,南坑内没有积水。

 通过对土坑废水进行监测分析,结果显示:pH 值 5.98, 呈弱酸性,带有刺激性气味;甲苯浓度 10.62mg/L,对+间- 二甲苯浓度为 7.17mg/L,乙苯浓度为 7.91mg/L,邻-二甲苯 浓度为 8.05mg/L,苯乙烯浓度为 9.2mg/L,1,2,4-三甲苯浓 度为 3.94mg/L,1,3,5-三甲苯浓度为 1.46mg/L。废水中锌(Z n)、铬(Cr)、汞(Hg)浓度分别为 62.3mg/L、0.89mg/L、0.0 02mg/L,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 类标准的 30.1 倍、7.9 倍、1 倍。 经对土坑周边环境进行排查发现:紧靠土坑西侧存有 2 个土炼油罐,系两年前取缔“土小”炼油作坊后存放于此; 土坑西侧约 200m 处建有岩棉、电镀、彩钢瓦表面胶等 8家家庭作坊式小企业(其中 1 家企业为镀锌“土小”电镀)。

根据以上特征污染物和现场勘查判断,土坑废水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土坑西侧原“土小”炼油企业被取缔前倾 倒生产废水,被取缔后油罐因长期腐蚀造成残液外溢进入土 坑;二是电镀、彩钢瓦表面胶等周边小企业产生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三是垃圾产生的渗滤液。

山东省环保厅独立调查组第一时间将调查发现的问题向滨州市进行了反馈。滨州市委、市政府成立了现场处置、监测分析、污染源调查、责任调查、综合分析等 5个工作小组,立即开展全市范围内废坑排查行动。

根据水质化验分析结果,还组织专家制定了废水处理方案,并由雅美科技有限公司对废水进行预处理后进入光大污水处理公司进一步处理,现已全部处理完毕。经鉴定,窑坑底泥与废弃岩棉均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目前,窑坑底泥已全部运至滨州格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废弃岩棉已全部运至店子镇辛朱村封闭仓库暂存。废弃土炼油罐及有关废液均属于危险废物,已全部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山东新天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博兴县店子镇、环保、公安等部门联合深入排查,依法对窑坑周边 8 家“土小”和家庭作坊式企业进行了集中清理取缔,目前上述 8 家企业生产设施均已拆除完毕。 博兴县公安、环保等部门对涉嫌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全面 调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4 起,案件涉及5名犯罪嫌疑人,已刑事拘留 3人,网上追逃 2人。

滨州市依据环保督政责任追究要求,对博兴县县长进行了约谈,对分管副县长、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书面诫勉;对博兴县店子镇党委书记、镇长、镇政府专职信访助理员分别予以免职。 

案件启示: 

1、面对该类环保舆情案件,应快速响应、加强组织协调。2、追踪溯源,锁定废水来源。3、深入调查,保障农田土壤和地下水安全。 4、科学处置,确保污染整改到位。5、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和汇总上报。6、举一反三,开展专项行动,有效保障环境安全。

 

案例 4

莱芜市莱城区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案

 今年3月31日早上6点,山东莱芜市的华泰矿业发现“-180 东大巷” 内有异味气体涌出,现场发现有不明液体和泡沫流出,流出 的液体呈深黑色,腐蚀性强、有强烈刺激气味。废液溢存于 长 470 米,宽 2 米的巷道里,深约 30 厘米,总量约 400 方。 

经监测,废液 PH 值为 0.64,废液中含有 57 种有机物,其它 污染物 32 种,铜、铁、锰、锌、硫酸盐严重超标,废气中 含有苯、乙醚、丙酮等易燃易爆成分。经认定,酸性废液事 故系不法人员倾倒所致,造成华泰矿业停工停产,影响巨大。 

事故发生后,莱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 案,市政府领导、省环保厅领导先后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各 级各部门积极响应、迅速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开展事故处置, 并于 4 月 11 日处置完毕,井下恢复正常,华泰矿业恢复正 常生产。目前,案件已经交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截至5月16 日,该案件已成功侦破,抓获犯罪嫌疑人 10 人(均已刑事拘留),另有 1 人已上网追逃。 

案件启示: 

1、应进一步完善应急体制机制。

2、应进一步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3、建立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处置联动机制。

 

案例5

浙江联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嵊州)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被行政拘留 

今年4月8日,浙江嵊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开展“一周一查”行动, 20 时30分左右,到达浙江联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先对企业连接污水总管的窨井内排放废水进行了采样,然后对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连接标准排放口的污水管管口接了一根白色水管,废水通过该白色水管越过标准排放口明渠排放废水,致使设置在明渠的自动监控设施无法正常采样。执法人员对白色水管排出的废水也进行了采样。

经进一步核查,企业通过阀门控制,将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经监测,厂区外污水 入网口窨井内所排废水的 CODcr 为 1610mg/l ,pH9.66;白 色水管排出废水浓度的 CODcr为1420mg/l,pH9.35,均超过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中表 2 中,pH6-9,CODcr≤200mg/l 的间接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嵊州市环保 局对联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治 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时根 22 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责令企业停产整治。在作出罚款 30.22 万元的行政处罚后,嵊 州市环保局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 案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嵊州市市公安局对涉案人员(共1名)依法作出行政拘留 5 天的处理决定。

案件启示:

1、随着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嵊州市环保局与嵊州市公安局近年来建立完善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做到执法工作无缝对接,提高联动执法效率。

2、新《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的一系列的手段办法。环境执法人员必须要严格施行,依法行政,适应新的方式方法,全面规范执法行为,扭转以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非正常现象。

3、要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曝光震慑。以本案为例,嵊州市环保局在对联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外,通过停产整治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来加大企业违法成本,使之不敢再次触犯违法的红线;在充分利用传统媒体进行宣传之外,该案件还入选了2016 年浙江省环境违法典型案件,通过“浙江环保”微信平台公开发布,让其他企业引以为戒,大大提高环境违法的打击和威慑力度。


编辑:叶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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