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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省(区)云南开展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附全文)

时间:2016-11-24 11:07

来源:中国大气网

日前,中国大气网从云南省环保厅获悉,《关于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标准执行,即每污染当量1.2元。为奖优惩劣,鼓励企业治污减排,建立VOCs排污费差别化征收政策。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限值50%以上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50%征收;高于规定现值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2倍征收。企业VOCs排放总量(按年计算)高于规定的本企业VOCs排放总量指标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2倍征收。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按规定属于淘汰类别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2倍征收。同时符合上述中的两项及以上差别化征收政策的,企业VOCs排污费就高征收。通知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云南也成为第十七个征收排污费的省区。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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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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