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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50家亿元企业 广西南宁下发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7-02-07 11:13

来源:中国固废网

三、政策支持

(一)企业投资支持

1.充分发挥南宁产业发展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相关基金扶持,支持节能环保产业项目的建设发展。鼓励各相关县(城区)、开发区设立配套资金。

2.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或预计形成年销售收入20亿元及以上的重大节能环保项目,可通过“我市建设厂房、业主租赁使用”、“业主自建厂房、我市补贴”、“设立基金募集建设”等市场运作方式支持项目投资建设。

3.项目建设支持

(1)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设备投资3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期,按年度新增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企业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2)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补助。租赁标准厂房3年以上的,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2年的补助(为大企业配套的补助3年),租赁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以上(1)-(2)项的补助年限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

(二)发展大企业

1.销售收入补助。对预计项目达产后形成年销售收入3亿元及以上的节能环保企业,给予销售收入补助,提升企业竞争力。

(1)预计项目达产后形成年度销售收入3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0.4%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2)预计项目达产后形成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0.5%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3)预计项目达产后形成年度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0.6%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

以上(1)-(3)项的补助年限从项目投产第二年计算。

2.引进优势企业。将总部或区域总部实质性迁入我市发展的国内上市节能环保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以上企业投资支持、发展大企业两类政策,仅限于支持南宁市外到我市进行投资的企业,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类政策。

(三)创新发展

1.加快节能环保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力度,对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2.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节能环保企业研发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及新工艺,单类产品(技术、装备),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收入的0.5%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当年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取得认证。对新获得国家级的一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甲级环境工程设计等节能环保行业最高等级资产的企业单项认证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同级次不同资质多项认定的,只支持一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开展工作。对特大重大项目,设立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和对接联系窗口,形成市领导亲自协调+一个班子(领导小组)+一个窗口(职能部门)+专人现场跟踪的重大项目推动服务机制,快速推动特大重大项目建设。

(二)加强定向招商。创新“专业化招商、职能化服务、园区化发展”的推进机制,加大招商力度,吸引国内外资金投向节能环保产业和产品。制定产业园区招商目录,发挥区位优势,瞄准国内外节能环保产业龙头企业,强化集群式、链条式、组团式招商,着力引进关联度大的龙头型、带动力强的基地型、产业链长的综合型项目。

(三)完善法制监督管理体系建设。严格执行节能环保地方标准,完善节能评估和审查程序,强化能耗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对节能环保标准、认证标识、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强化标准落实对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探索建立节能环保产业统计制度。

(四)加大财税政策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已出台的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环保服务业领域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推行绿色采购政策,推动建立政府补贴和重大建设项目工程绿色采购制度,提高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能效水平和环保标准,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不断提高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比例,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带动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实行出口贴息贷款、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节能环保装备产品出口。

(五)强化企业服务。强化对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的服务,按照定人员、定职责、定时间、定进度的“四定”工作要求,完善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狠抓项目落实。建立形成市主要领导每季度深入企业协调服务,分管领导不定期召开项目现场会、专题协调会,职能部门常年跟踪服务的三级跟踪服务体系,快速推动节能环保项目建设。

五、其他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南宁依法纳税,主要从事节能环保技术研发与产品生产、节能环保服务、资源循环利用等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及节能环保服务业企业。

(二)本意见所述的年度投资、年度销售收入数额等需经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认定。

(三)本意见规定的同一项目涉及多项补助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四)本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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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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