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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7月1日起,所有火电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

时间:2017-03-08 15:32

来源:青海省环保厅

日前,青海环保厅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火电、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省火电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7月1日起,所有火电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10月30日前完成钢铁、水泥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火电、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函〔2016〕186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火电、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管执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省火电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7月1日起,所有火电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

10月30日前完成钢铁、水泥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二、发证范围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名单见附表),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GB13223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辖区内含有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两项及以上工序的钢铁联合企业,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企业。独立粉磨站企业可以简化排污许可证内容和相应的自行监测、台账管理要求等。

三、核发程序

(一)企业申请

1、各企业应在我省前期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要确保全面、真实、准确。钢铁、水泥行业技术规范另行下发。

2、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按《技术规范》要求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上传《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承诺书》等申请材料,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

3、按规定完成申请前信息公开后,在信息平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1、各市(州)环保部门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管理端网址:http://10.102.36.1/permit/login.jsp,需在环保专网系统运行),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程序和排污许可证样本,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2015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的项目,要按照现有污染源管理,其余项目按照新增污染源管理。

2、各市(州)环保部门应当使用固定污染源统一编码进行管理;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增加对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要求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包括依法、依规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超低排放改造计划、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为落实冬防措施等文件中的污染排放控制相关要求等内容。

(3)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按《技术规范》和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对于通过审核的申请,向企业发放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四、申请时限

(一)火电企业于今年4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钢铁、水泥企业于8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五、核发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指导各市(州)环保部门开展火电、钢铁、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各市(州)环保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火电、钢铁、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地区要尽快开展企业调查摸底,制定实施计划,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统筹衔接。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由大气、水、监测、监察等部门共同审核的部门联动机制。尽快公开申请时限、办理部门、受理时间、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审批流程、申报材料等相关许可事项并报我厅备案。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加强组织协调,稳步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工作,确保按时、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工作。

(二)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各地区和各企业要积极参加国家和省上组织的培训,正确理解和掌握有关要求,各市(州)环保部门也要尽快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公众宣传排污许可证实施要求,在指导企业申报过程中,严格按照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确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限值;指导企业正确填报相关生产设施、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制定自行监测等方案,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以及在信息平台填报申请材料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依证严格监管执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环保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加大对排污单位监管执法力度。根据监管的火电、钢铁、水泥企业分布情况,制定监管计划,有计划地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下半年我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对火电、钢铁、水泥企业无证排污行为集中开展监管执法,公开检查结果、执法监测结果、处罚结论等监管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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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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