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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布《上海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

时间:2017-03-13 10:41

来源:上海市环保局

上海市发布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年底,完成本市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评估和整改工作。2018年底,完成上海市其他行业污染排放情况评估工作。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含电镀工序的工业污染源及环保部规定的其他行业超标整改工作,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详情如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环保总〔2017〕83号

各区环保局、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现将《上海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日

上海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要求,加大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力度,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规范工业污染源环境管理,根据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实施达标计划的重要意义

达标排放是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基本义务和底线要求,是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的工作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要部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要求实施达标计划。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要制定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计划,全面推进达标排放与污染减排。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把实施好达标计划作为“十三五”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狠抓工作落实,完善措施保障,确保取得实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落实工业源排污许可制度为抓手,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通过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监督执法、完善政策等措施,促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为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制度衔接,标准引领。污染源达标计划的实施应和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相衔接,建立健全监测、监察、监管“三监联动”的污染源管理制度。突出环境标准的引领和倒逼作用,逐步完善重点行业的地方排放标准及环境管理要求,促进企业产业升级,不断提高治污水平。

2.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重点整治影响监测断面达标、影响局部区域环境质量、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产生环境安全风险、厂群矛盾比较突出的工业污染源,分类推进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

3.权责清晰,强化监管。工业污染源应当强化达标排放的主体责任,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持续保持打击违法排污高压态势的同时,建立健全环境治理长效机制。

4.有序推进,滚动实施。根据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和本市建设项目规范整治的要求,按行业分年度推进评估整治工作,滚动实施污染源达标整改计划,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类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完成本市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评估和整改工作。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定期报告、台帐记录和信息公开等主体责任制度。建立健全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在线监测体系,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健全完善环境执法监管机制。

到2018年底,完成本市其他行业污染排放情况评估工作。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含电镀工序的工业污染源及环保部规定的其他行业超标整改工作,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建立健全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则和相关监测、监察技术规范,进一步完善企业主体责任制度。

到2019年底,完成本市其他行业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完善地方行业标准;基本形成各行业全面达标可行技术体系;环境执法监管机制更加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更加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更加有效。

到2020年底,开展达标计划效果评估;排污许可证核发监管体系全面覆盖;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企业守法成为常态。

三、实施范围和达标评判标准

(一)实施范围

达标计划中的工业污染源是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固定污染源,包括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污染物的生产型企业。

(二)达标评判标准

全面达标排放是指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行业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还应达到排污许可证所载明的排放要求。

原则上应采用执法监测或在线监测数据用于达标评判,禁止无组织排放。各级环保部门可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工业污染源是否达标排放的依据。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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