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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附全文)

时间:2017-03-14 09:18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焦作日报

3月10日,河南省焦作市首部地方性法规《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从此,焦作市北山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了。当天上午,焦作市在市东方红广场举行《条例》正式实施、联合执法暨集中宣传启动仪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明德宣布活动启动,市领导贾书君、葛探宇、魏超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玉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孟国祥出席启动仪式。

市委常委、宣传部长贾书君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制订具体的宣传工作方案,积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重点宣传《条例》的内容和意义,持续报道各级各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映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特别要宣传《条例》实施以后对北山生态建设产生的重大影响,做到宣传和执法相结合,集中宣传和经常宣传相结合,使依法保护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成为社会共识,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努力打造和谐北山。

副市长魏超杰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在全市营造依法依规保护北山生态环境的浓厚氛围,积极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加强对北部山区的监管,大力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科学制订北山保护规划,为创建生态北山提供依据。要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打各类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深挖各类违法现象背后的“保护伞”,为全市北山治理工作保驾护航。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二届〕第一号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焦作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1月2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1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科学利用北山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焦作市北山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北山,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北部山区。具体范围:东至焦作市东部边界,西至焦作市西部边界,北至焦作市北部边界,南至焦辉路、南山路、影视路、焦克路、焦柳铁路以北。现有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除外。

第三条 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沁阳市、博爱县、修武县、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以下简称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北山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北山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北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监督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管理制度;

(三)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联合执法;

(四)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北山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组织开展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相关县市区协调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相关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监察、民政、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农业、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绿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北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北山范围内的世界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北山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组织开展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促进科学决策。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对在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北山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 每年3月10日为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日。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休闲养生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矿山恢复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体现北山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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