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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布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全文) 2020年PM2.5年均浓度在2015年基础上下降20%

时间:2017-05-05 11:03

来源:浙江省政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

6.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控制

贯彻落实《消耗臭氧物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制度,深入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工作。加强ODS的生产、使用、进出口的监管,鼓励、支持ODS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幅减少ODS的使用量。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

1.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严格机动车环保准入,加快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标准。2016年4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制造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以及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客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牵头,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建立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强化车辆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严格规范新生产机动车和在用车排放检验,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联网,推行机动车排放异地检验。严格监管执法,强化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督抽测,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完善机动车脱硝还原剂供销体系。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加快推进公交车、出租车、低速汽车升级换代,限制低速汽车在城市中心区域行驶。指导各地科学划定并公布高污染排放车辆限行区域。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

2.加快推进老旧车淘汰采取限制性和鼓励性政策措施,推进老旧车淘汰。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严格查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对违反道路限行管理规定的车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建立并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对尾气检测未达标的车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维修,经维修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实行强制报废。出台汽车以旧换新补助政策,鼓励车主淘汰老旧车,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对报废车辆后购置新车实施奖励。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

3.提升燃油品质

推广国Ⅵ标准车用油品,2018年起,率先供应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积极开展高清洁油品以及异辛烷烷基化油等清洁油品组分的生产,推广应用浙Ⅵ标准汽油。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加快提升普通柴油品质,2017年7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国Ⅳ标准普通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Ⅳ标准的普通柴油。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与国Ⅴ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以下简称国Ⅴ标准普通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普通柴油。保供企业相应同步完成普通柴油产品的质量升级。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

4.发展清洁交通

推广应用节能和以天然气汽车、电动汽车为主的清洁能源运输装备,扩大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全省每年新增及更新的城市公交车中节能环保车辆达50%以上。到2020年,全省巡游出租车、城市公交车气(电)化率分别达70%、40%以上。加快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力争2017年实现全省主要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全覆盖。到2020年,建成充电(加气)站1000余座、充电桩21万个以上,基本形成适应重点城市和城际运行需要的加气、充换电配套设施及安全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科技厅、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参与。

5.实施道路畅通工程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采取高峰限行、鼓励绿色出行、加快推进ETC工程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促进道路畅通。交通拥堵严重的城市,可实施机动车总量控制,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治堵办)、省公安厅、省建设厅。6.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对不能达到要求的进行限期治理,未完成限期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予以淘汰。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进口、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用机械、港作机械等)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鼓励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清洁能源型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治理城市扬尘和烟尘,开展服务业废气治理。

1.加强施工扬尘控制

建立健全施工场地扬尘管理机制,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积极创建绿色工地,实施施工工地封闭管理,落实“七个100%长效机制”,即建筑工地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和管理场100%硬化、出工地渣土垃圾运输车100%冲净和密闭、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100%安装,同时定期冲洗主要施工路面;对暂不开发的土地100%采取临时绿化或其他防尘措施;拆除工程100%洒水。将扬尘防控经费纳入建筑工程造价。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大力实施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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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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