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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全文发布

时间:2017-05-10 10:18

来源:吉林省政府网

近日,吉林省政府正式公开《吉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2017年,吉林省工作目标为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基准年下降10%以上,为此制定了9大项25小项工作任务,2017年全省共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74个。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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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7〕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4日

 吉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吉政发〔2013〕31号)和《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吉政发〔2016〕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基准年下降10%以上,其中,长春市、吉林市、辽源市、延边州(仅包括延吉市)下降15%以上,四平市、通化市、白城市下降8%以上,白山市、松原市下降5%以上。全省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48微克每立方米以下,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按照燃煤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规划要求,限制煤炭消费总量,逐步降低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2017年底前,全省煤炭年消费总量控制在9400万吨以内,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积极推广天然气、太阳能、风电、生物质、地源热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动能源结构调整。以实施  “气化吉林  ”工程为抓手,加快推进长输管道、储气库、城市管网、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CNG/LNG)场站建设。加快推进电能清洁供暖,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促进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推动形成清洁、高效、多元化的供暖新格局。

3.保障清洁煤炭供应。加快清洁煤炭供应体系建设,各市(州)要抓紧制定清洁煤炭供应方案,2017年底前,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要建成集中规范、布局合理的清洁煤炭交易市场、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络,切实减轻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的燃煤污染。

4.推动劣质煤炭退出市场。全面禁止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的劣质煤销售及使用,组织开展煤炭质量专项检查行动,对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检,依法查处劣质散煤经营摊点,确保劣质煤炭全部退出市场。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5.优化产业空间布局。调整城市产业结构,推动企业通过搬迁改造实现转型升级。各市(州)要按照制定的钢铁、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大气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计划,实施  “退城入园 ”。2017年底前,完成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

6.加快淘汰过剩产能。严格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  “三去一降一补  ”有关要求,加大落后和过剩产能淘汰力度,关停15万吨以下煤矿,压减煤炭产能314万吨,推动通钢集团压减炼铁产能80万吨,推进亚泰水泥等企业减量重组。

(三)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深度治理。

7.加强工业企业达标改造。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组织开展钢铁、火电、水泥、玻璃、垃圾焚烧厂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督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加快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深度治理,2017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重点行业超标问题整治任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8.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完成14台30万千瓦及以上和10台20至3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改造任务,其中,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基本完成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改造任务。

9.深入推进清洁生产。各地区要按照制定的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实施计划,选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加快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技术应用。2017年底前,具备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所有重点行业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四)加强燃煤锅炉整治。

10.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开展燃煤小锅炉清理整治,进一步加大地级及以上城市(包括延边州政府和长白山管委会所在地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下同)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2017年底前,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11.实施燃煤供热锅炉达标改造。组织开展大型燃煤供热锅炉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排查,督促难以稳定达标的企业于2017-2018年供暖期前完成污染治理设施配套建设和达标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实行清洁能源替代,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控。

12.加快推进在用黄标车淘汰。进一步扩大黄标车禁行范围,2017年6月底前,实现县(市)级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之间国道、省道公路黄标车禁行,压缩黄标车使用空间。各市(州)要加快制定出台黄标车提前淘汰经济补偿政策。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10.4万辆在用黄标车。

13.严格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环保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开展机动车尾气道路检测,在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严查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推动老旧机动车逐步淘汰。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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