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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治气再发文件 空气质量不改善每季将罚百万

时间:2017-05-19 13:45

来源:中新网、济南市政府

治理大气污染,济南再次出招。日前,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济南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明确如果 PM2.5和PM10平均浓度每季度内三个月同比均分别下降的县区,给予100万元奖励。
  反之,如果PM2.5和PM10其中一项指标季度平均浓度同比上升的县区,需要上缴100万元。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

以下为《济南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济南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2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济南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济政办字〔2014〕15号)同时停止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7日

济南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根据《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17〕4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县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市、县区分级筹集。

第三条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县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四项指标平均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PM2.5、PM10、SO2、NO2四项指标的权重分别为40%、40%、10%、10%。

第四条考核数据采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进行通报,并在市环保局官方网站发布。

第五条市对各县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生态补偿资金额度。生态补偿包括污染物浓度改善补偿和颗粒物浓度持续改善补偿。

第六条环境空气质量恶化县区向市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县区。

第七条污染物浓度改善补偿。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按如下公式对各县区考核并计算补偿资金:

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4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40%+(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0%+(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0%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10万元/(微克/立方米)。

某县区污染物浓度改善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第八条颗粒物浓度持续改善补偿。PM2.5和PM10平均浓度每季度内三个月同比均分别下降的县区,给予100万元奖励;PM2.5和PM10其中一项指标季度平均浓度同比上升的县区,上缴100万元。
  

第九条各县区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第十条各县区应当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审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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