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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

时间:2017-09-01 08:39

来源:环保部

根据阶段性督查情况,抽调前期督查中表现优秀的督查队伍以及参加过2016年全国环境执法大练兵的集体、个人组成若干“别动队”,对整治进度缓慢、问题突出或问题督查不够深入的地区集中开展有针对性的督查。

七、工作要求

(一)开展独立督查。此次督查采取独立督查方式,原则上不需地方各级环保部门陪同。各督查组应对照“清单化”任务和《攻坚方案》要求,严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的情况。督查时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可要求当地环保部门做好调查取证、执法监测等配合工作。环境保护部适时安排无人机开展执法检查。

(二)覆盖所有县(区)。各督查组要根据总任务量,合理安排时间和人员,平均分配工作量,确保本轮次的督查覆盖所有要求完成的县(区)。

(三)涵盖全部主要任务。凡是未完成的任务项,每月均要督查:1.对已到时间节点的任务,全部督查(抽查);2.对尚未到时间节点,有部分已完成的,抽查已完成部分;3.对其他列入整治计划,提前完成的任务,检查进展情况;4.对需要长期开展的任务,抽查执行情况;5.对尚未到完成时限,地方也上报为未完成的,暂不抽查。

(四)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点位。检查的企业(点位)要具有代表性,须从名单中随机选取,不得由地方指定,尽量覆盖所有主要乡镇,能充分反映各县(区)整体情况。具体任务分工由各督查组自行讨论决定,由组长负责。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督查组现场检查时要使用环境保护部提供的环境执法监管平台(APP)做好记录,及时上传信息,同组检查人员同日不得重复上传。各督查组与各城市环保部门安排专人报送信息,当日督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室。每周报送督查情况报告,综述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以及地方在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好的做法。督查组、各城市环保部门报送的各类信息需经有关负责人确认。

(六)完善督查交接。前后两轮次督查人员应做好工作交接。前一轮次人员要将前期督查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地方整改情况,以及环境保护部印发的通报、督办、简报等信息,通过电子件移交至下一轮次督查组负责人。前一轮次人员应通过“传、帮、带”的形式,对当地重点行业类型、污染源分布等基本情况进行讲解;对前期总结出的督查经验进行传授;对近两轮次督查情况作重点说明。

(七)坚持压力传导。各督查组要紧紧围绕地方党委、政府及部门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不替代地方开展工作。不同城市各有侧重,重点盯住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通过督查切实传导压力,推动地方真正把工作抓实。强化严督严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八、督查工作情况通报

为确保异地督查效果,切实发挥督查实效,环境保护部将对督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一)每日对各督查组检查任务的数量、发现问题数量进行统计,对发现问题依严重程度和难易程度进行评估,并在督查组内部进行通报,在不同督查组、各成员之间营造“比学赶超”氛围。对发现问题不力、督促整改不及时的地方环保部门进行通报,问题严重的实施量化问责。

(二)每轮次督查结束后,向督查人员所在省级环保部门通报督查人员工作情况,使抽调人员所在省份及时了解派出人员工作情况。

(三)对“能查”“擅查”、表现突出的环境执法人员,向其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致函表扬。

(四)环境保护部将安排媒体记者不定期随同督查组进行现场采访,对地方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督查发现的问题、督查组工作情况等进行报道。

九、严守廉政纪律

督查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不安排与督查无关的活动。如督查期间出现督查组人员违法违纪违规情况,将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2+26”城市需提供的任务清单

“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进展情况清单

化解过剩产能清单

建成区企业搬迁入园清单

工业企业VOCs治理清单

散煤清洁化替代清单(乡镇、街道)

燃煤锅炉淘汰清单

燃煤锅炉治理改造清单

违规露天矿山整治清单

火电、钢铁、石化、铝工业(不含氧化铝)、水泥等行业企业清单

采暖期错峰生产企业清单

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加油站清单

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一般制造业企业清单(北京市)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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