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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印发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半年内城市及县区二氧化硫小时浓度值不超过800μg/m3

时间:2017-10-19 09:38

来源:大同市政府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2)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完成整村“煤改电”“煤改气”的区域,要取消散煤销售网点,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散煤流入,防止复烧散煤。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管局、市工商局。

(3)严格煤质管控。全面排查区域内储售煤场,依法清理取缔无证照及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储售煤场。严格监管煤炭经营企业,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在城市主要出入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检查站,严查向管控区内拉运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的运输车辆。建立燃煤经营、使用单位监管清单,对销售或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依法严格处罚。强化对煤炭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禁止供应不合格的型煤等清洁燃料,对配送的清洁燃料实施抽检,对灰分、硫分等指标不达标的,倒查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的责任,严肃问责处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管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二)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1、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进一步排查燃煤锅炉。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对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建立明确到具体单位和设备型号的清单和台账。从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县区,严格问责。2017年10月底前,所有县城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灶)全面“清零”,城市建成区淘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灶)。各县区要将燃煤锅炉淘汰清单向社会公布,明确锅炉型号、替代方式、拆除时限、责任人等,建立动态工作台账,确保淘汰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和“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各县区可以提高淘汰标准,扩大淘汰燃煤锅炉(含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实施范围。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2、推动锅炉升级改造。保留的燃煤锅炉必须实现达标排放。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保留的20吨以下燃煤锅炉要有第三方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达标监测报告,未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三)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各县区政府要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对已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

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于2017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2017年10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散乱污”企业集群的,纳入环保督察问责。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对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区域,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列入升级改造类的企业,要积极扶持引导,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煤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供排水集团、大同供电公司等《大同市取缔“散乱污企业实施方案》(同办字〔2017〕27号)涉及部门。

(四)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各县区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生产企业要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各县区于2017年10月10日前报市环保局汇总,再由市环保局报省环保厅备案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企业应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各地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五)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推进企业深度治理。工业企业要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鼓励工业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深度治理。2017年12月底前,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一律达到超低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2、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任务。全面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类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2017年10月底前列入年初计划的22家要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强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全省销售及运输汽油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要全部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且确保稳定运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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