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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

时间:2017-12-11 11:24

来源:中国水网

日前,重庆市政府印发《重庆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要求:到2020年,完成覆盖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内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一证式”管理。全文如下: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推动排污许可制改革,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七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将排污许可制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建设生态文明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衔接顺畅,一企一证。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向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内的企事业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并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

(二)权责清晰,强化监管。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保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三)公开透明,社会共治。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为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完成覆盖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内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一证式”管理。

四、重点任务

(一)健全完善环境管理相关制度。

1.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充分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2.严格实施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环保部门根据核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物削减要求,分配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对纳入排污许可制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通过排污许可证予以确认。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范围逐渐覆盖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内所有固定污染源。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或者排污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减少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环保部门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对企事业单位开展环境执法检查为核心,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对企事业单位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及时开展现场检查,对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提高现场检查频次。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记入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4.深入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载体。需要取得排污权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一次性取得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排污权。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5.逐步实现“一证式”管理制度。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将排污许可制与过程监管、违规处罚等相衔接,逐步整合对企事业单位在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排放监测、风险防范等方面管理要求,实现制度关联衔接、目标措施一体,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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