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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测到治理——大气污染防治PPP孕育新机

时间:2018-02-13 17:33

来源:中国大气网

作者:汤明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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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剑指违法违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超越管理权限延长购买服务期限等问题,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蓝天保卫战”的背景下,大气污染防治难免涉及治理所需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甚至部分建设工程的情形。因此,大气污染治理(不含工业企业废气排放治理,仅公共领域的空气治理)的部分市场化项目,从D类转变为C类(政府购买型或政府付费型PPP),个别项目还可能涉及少量使用者付费的内容(如镇江新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PPP项目)。从E20所观察的环卫市场化演变来看,也出现了从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到环卫PPP项目涌现的过程。同时,考虑多个区域捆绑进行联防联控的实际需要,采取PPP模式可能更有整合效率。当然,大气污染防治PPP项目的合作边界、风险分配、运营绩效、考核办法、付费机制等需要深化,特别是将工业企业废气排放治理与城市大气污染治理相区别,并在空气质量改善这一关键绩效上进行细致安排、体现按效付费。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曾指出,社会管理范畴的大气治理(如汽车等移动源尾气治理、餐饮油烟、秸秆焚烧等分散源治理)和工业排污的治理(如工业企业脱硫脱硝和VOCs治理),严格意义上不属于PPP模式的应用范畴。也就是说,大气污染防治PPP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公共领域,而不是针对工业企业、餐饮企业、汽车使用者等部门。此外,诸如政府机关室内空气治理,虽有公共性,但直接受众并非公众,也不属于PPP范畴。

因此,未来大气污染防治PPP项目有望增多,为大气治理相关企业带来一定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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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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