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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4-02 10:42

来源:浙江省环保厅

建立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实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信息共享,环保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保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气象局参与)

(八)加强环境监测行政与司法联动执法。各级环保、质监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强化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保、质监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加强环境行政与司法联动,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查实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涉嫌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环保部门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保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参与)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省级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省环保厅、省检察院牵头,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法院参与)

(九)推进违法信息公开和信用联合惩戒。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31部门《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纳入环境违法联合惩戒机制。环保部门要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的单位、机构及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行业从业、行政许可或融资行为,停止执行其享受的环保、财政方面优惠政策等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环境监测机构及配合弄虚作假的监测仪器设备供应商,列入监测服务“黑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参与)。

四、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十)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监测标准规范和排污许可制度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规范化设置排污口、监测孔及操作平台,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对自行监测所使用的仪器进行量值溯源,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及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排污单位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服务行为负有监督责任。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环保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排污单位履行自行监测、验收监测等监测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确保监测数据的公开、真实、有效。(省环保厅负责)

(十一)落实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监测数据直传平台,完善相关制度,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直传到国家平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并逐步实现自动监测数据全国联网。逐步在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按照《意见》要求,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质监部门完善有关自动监测设备的检定或校准规程,组织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经过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符合相关标准和使用要求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其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排污许可、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监管执法的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质监局参与)

(十二)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环保部门应加大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打击力度,通过随机抽查和专项行动检查等方式,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指使、授意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参与)

五、落实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措施

(十三)完善制度体系。贯彻国家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环境监测规章制度,依法保护环境监测设施,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法处罚;加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惩处力度,研究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和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完善环境监测服务政府采购制度,优化方式方法,有效避免过低价格竞争,对政府采购环境监测服务的项目,推行环境监测第三方质量控制监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省环保厅牵头,省质监局、省财政厅参与)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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