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河南周口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发布

时间:2018-04-12 10:34

来源:周口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14.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6月底前,在中心城区主要进口、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0套以上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惩戒,依法责令车辆制造企业限期整改或召回,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提升所属车辆排放水平或者淘汰更新超标车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15.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2018年5月底前,完善制定机动车管控实施方案,通过新建绕城环城道路、优化行驶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同时,在部分路段设置限高杆,设立环保、公安、交通、质检、商务、工商联合执法点,定期抽查重卡尾气和油品,对于违规上路的重型车辆及驾驶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商务局、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16.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2018年5月底前,研究制定城市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各县(市、区)要每月组织一次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加强现场疏导,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避免因机动车怠速运行加重尾气排放污染。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17.强化新车源头管控。2018年1月1日起,周口市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车。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商务局、环保局、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18.加强新车生产销售企业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经济处罚和停产整顿。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

19.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6月底前,市内高速公路、国道和市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20.开展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中心城区试点开展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积极总结探索柴油车尾气治理技术,重点加强物流运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企业所属车辆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21.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环保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环保、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要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水利局、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22.加快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车推广应用,2018年,全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不低于75%,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积极推行新能源纯电动环卫车辆,建成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满足全市电动汽车(标准车)充电需求。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质监局、周口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

完成化工等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鼓励试点开展重点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深入开展工业VOCs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广绿色示范工厂建设和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全面建成工业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逐步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

23.全面实施涉气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化工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无机化学、合成树脂、烧碱、聚氯乙烯、硝酸、硫酸等化工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24.探索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水泥熟料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25.强化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合成氨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编辑:张伟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