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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城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时间:2018-04-13 13:30

来源:晋城市环保局

煤炭部门加强优质煤炭的协调与供应,为群众提供优质煤炭或其他符合标准的清洁能源;加强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管控,禁止销售硫份高于1%、灰份高于16%的民用散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

质监部门加强对洗煤厂、型煤厂等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要求的劣质煤(煤制品)的单位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取消业务资质,严控劣质煤进入市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进一步强化禁煤联合执法,加大禁煤区主要出入口及交通干线散煤治理检查力度,严查向“禁煤区”等管控区域内拉运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运输车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环保局〕

(二)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

8.优化企业布局。对市区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污染企业逐步采取限制生产措施,倒逼能耗高、排放大的钢铁、铸造、化工、建材等企业整体向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有效解决市区工业围城问题。〔责任单位:城区政府、泽州县政府、市经信(国资)委〕

9.加快化解过剩产能。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依法依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煤炭行业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新增、核增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提高煤炭先进产能占比。2018年退出煤炭过剩产能240万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国资)委、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

10.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进一步强化落实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职责,持续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防止“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时限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三)抓好重点行业提标改造

12.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落实环保部《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8年第9号)要求,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13.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改造。水泥行业现有企业、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炼焦行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铸造、陶瓷、砖瓦等其他行业依据国家排放标准修订、修改后规定时间或公告时间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逾期未完成改造达不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一律停产治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14.开展重点行业治污升级改造。煤化工企业要进一步对造气吹风气、尿素造粒尾气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等进行治理。2018年10月底前,钢铁、煤化工和市区供热企业完成烟气脱白深度治理工程,消除石膏雨、有色烟雨等现象,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排放;焦化行业开展传统湿法熄焦改造。工业企业要加强氨排放源控制,进一步优化脱硝设施运行,完善脱硝系统氨捕集和氨逸散管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15.持续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18年5月底前,完成VOCs排放单位筛查,建立全市VOCs排放单位名录。强化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禁止露天从事喷涂、喷漆等行为。加强对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及其他面源VOCs治理与管控。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和治理。按照《山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要求,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煤化工、精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在VOCs排污单位逐步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强化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商务粮食局、市交通运输局〕

农业部门要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提高化肥利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农业生产过程中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委〕

16.全面完成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2017年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情况,2018年4月底前,火电、钢铁、铸造、建材、焦化、煤化工等行业应全部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并在属地环保部门备案。自2018年5月1日起,所有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整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应做到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17.加快推进储煤场改造。全市所有煤场未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晋环环评函〔2017〕102号)要求完成全封闭改造的,一律实施停产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

(四)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

18.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持续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车用油品行为专项行动。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领域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工商部门要定期开展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销售、使用劣质车用油品行为,并倒查劣质车用油品来源。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粮食局〕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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