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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生态环境监测要点:本月起在7个重点区域开展VOCs和臭氧监测

时间:2018-04-18 15:37

来源:生态环境部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印发了《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环办监测函[2018]337号)(以下简称“《要点》”),进一步明确了2018年的各项工作。在大气监测方面,《要点》指出,2018年,全国环境监测系统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要求,全面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测预报工作,重点做好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区域相关工作,全力支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计划实施。具体分四个方面加强,分别是:1、强化空气质量预测预报;2、要加强“2+26”城市大气组分与光化学网监测;3、开展空气质量例行监测及排名;4、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臭氧监测和PM1试点监测。其中,从本月起,将在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7个地区的78个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环境空气VOCs和臭氧监测,掌握重点区域环境空气VOCs和臭氧污染状况,为VOCs及臭氧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另外还将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重庆、兰州等6个城市组织开展环境空气PM1试点监测,不断完善PM1监测技术体系,掌握重点城市环境空气PM1浓度水平、时空分布特征和变化趋势。

强化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完善与气象部门会商机制,提高大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的准确率,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

要加强“2+26”城市大气组分与光化学网监测:加快推进“2+26”城市大气组分网和光化学网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成果应用,为准确研判区域重污染天气成因、及时开展应对提供决策支持。其中,长三角、汾渭平原等区域重点城市,应参照“2+26”城市模式,加强组分网和光化学网建设,加强区县降尘量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定期上报环境保护部。

开展空气质量例行监测及排名: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实时发布监测数据,每月发布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报告,公布空气质量较好、较差的城市名单。

同时,要全面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监测工作。按照《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要求,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行政区内固定污染源VOCs专项检查监测,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地区5月底前完成VOCs重点排污单位筛查和VOCs重点排污单位检查监测工作,其他地区11月底前完成。 

《要点》还明确了2018年生态环境监测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13631”,即一个统领、三项重点、六个专项、三项基础、一个保障。

“一个统领”是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参与和推动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谋划好新时代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三项重点”。一是贯彻落实2018年全国环保工作会议精神,突出抓好地表水自动站建设和事权上收任务。二是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文件精神,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准、全”。三是大力推进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全国联网。 

“六个专项”是指围绕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加强的六项支撑工作。

 一是巩固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预警,全力支撑打赢蓝天保卫战。要强化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加强“2+26”城市组分与光化学网监测,开展空气质量例行监测及排名,推进挥发性有机物、臭氧监测和PM1试点监测。

二是深化水环境质量监测,有力支撑“清水行动”。组织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与排名,对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县级城镇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开展监测,组织做好国界河流监测。

三是扎实推进土壤环境监测,有力支撑“净土行动”。完善并运行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组织开展2500个背景点和部分历史基础点监测,发布5项土壤和沉积物标准项目,出台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四是强化生态遥感监测,有力支撑生态保护。组织对全国818个县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开展417个必测村庄和2000余个选测村庄的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推进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项目实施。

五是认真做好声环境监测。推进声环境功能区划与监测点位调整,开展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试点开展机场噪声监督性监测。

六是加强污染源监测,为环境执法督察提供支撑。要求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开展行政区内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检查监测,大力推进企业自行监测,2018年底前完成火电和造纸行业的专项检查。编制印发石油化学等8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三项基础”。一是指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6大区域质控能力建设,2018年底前各区域质控中心要具备对区域内环境空气、地表水监测进行质量控制与监督核查的能力。加强区域土壤样品制备能力建设,2018年底前承担华北、东北、华东、华南、西南及西北6大区域土壤样品制备任务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土壤样品制备能力并投入运行。 

二是加强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力度。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组织开展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充分运用新媒体平台,发布环境监测数据与信息产品,不断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是大力推进监测科研标准制修订和环境统计工作。加强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制修订,2018年制定出台50项左右环境监测类标准。推进环境统计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排污许可任务衔接,研究修订新的环境统计报表制度。 

“一个保障”是指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环境监测系统行风和队伍建设,开展第二批环境监测“三五”人才遴选,为监测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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