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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卫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工作方案发布

时间:2018-05-22 10:44

来源:宁夏中卫市环保局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6.加强煤质监管。各县(区)要制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城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5%。开展城市建成区“无煤区”建设,建成区内居民生活及餐饮服务业全部禁止散煤使用,改用天然气、液化气或电能。各县(区)要制定煤质专项检查方案,市场监管、工信、环保等部门对全市生产、销售、使用煤炭的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组织开展全市打击非法售煤网点和用煤单位炉前煤质专项执法检查,加大煤炭质量检查力度,对证照不全的煤炭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取缔;对手续齐全但散煤装卸、储存等管理环节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实施停业整顿,限期治理。在采暖期前居民囤煤高峰期,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开展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2018年底前,煤质达标率力争达到85%以上。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二)强化综合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1.实施重点行业污染治理。

(1)火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对中宁发电有限公司2#机组(1台330MW)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牵头单位:中宁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2)重点行业污染排放达标治理。对钢铁、水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的烧结机、球团焙烧设备、水泥窑、电解槽、矿热炉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施和工段进行全面排查,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设施和工段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对钢铁、建材、有色、焦化、铁合金、电石、活性炭等企业和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2018年8月底前完成对不达标或不规范的设施、工段、场地等实施无组织排放治理。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有行业标准的应达到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3)燃煤锅炉治理。列入2017年治理计划但未完成改造的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2018年9月底前须全部完成改造(2018年计划拆除的可不改造,但须于5月底前完成拆除)。对全市燃煤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对不达标的燃煤锅炉全部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对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全部安装,2018年9月底前,完成燃煤锅炉改造,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并通过验收。2018年新建和新实施“煤改气”的天然气锅炉要达到锅炉排放氮氧化物相应排放标准,达不到则进行低氮燃烧改造。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

(4)工业园区扬尘整治。对工业园区道路扬尘,工业企业大型料堆(如煤堆、砂石堆、粉状产品堆等),工业固体废弃物(如冶炼渣、燃煤灰渣等)运输、装卸、储存、转移、输送等环节,厂区内及周边裸露地面密闭、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堆场、厂区裸露地清单。加大工业园区道路清扫、洒水频次,确保道路干净、整洁。对火电、钢铁、建材、焦化、铁合金、电石、多晶硅、活性炭、铸造以及集中供热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物料入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厂区、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建设全封闭式堆场,实现密闭储存;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湿法降尘设施;厂区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扬尘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2018年10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7月底

2.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2)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查。完成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造纸、表面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纺织印染8个重点行业和污水处理站VOCs排查工作,初步建立全市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基数,并纳入排污许可监管。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5月底

(3)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完成制药、农药、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黏剂、燃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将无组织排放方式转化为有组织排放方式。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7月底前完成企业污水处理站封闭式密封盖建设改造,并将气体收集进行集中处理。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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