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河南省出台地方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时间:2018-06-22 10:55

来源:河南省政府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配套的油烟净化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油烟净化设施。

  餐饮服务单位的集排气系统和油烟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清洗和更换维修记录,建立完善的管理、清洗、维修台账备查。

  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油烟净化设施的清洗维护。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物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及排污口标志。油烟污染物排放口的采样位置和采样点设置应按《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规定执行。

  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在线监控,并与主管部门监控信息平台联网;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限期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在线监控。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监控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油烟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内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进行专项整治。

  (一)建立健全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机制。

  (二)按照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采取针对性的整治措施。

  (三)对所有餐饮服务单位进行调查摸底,摸清餐饮服务单位分布、规模、油烟净化设施等基本情况,建立餐饮服务单位清单和动态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档案。

  (二)监督性检查时可现场即时采样,出具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油烟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保管理措施的依据。

  (三)被检查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审批、管理、维护维修台账等资料,不得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对达不到排放标准又未改造的餐饮服务单位,应依法依规实施处罚、限制经营、停业整顿等措施。情节较严重的,申请当地政府责令关闭或取缔。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违规排放餐饮油烟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餐饮服务业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将查处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和省有关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和政策,加大《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本办法的宣贯及培训力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履行相应法律责任和义务,保障标准、办法全面实施,促进全民共治。

  第四章  违法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法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业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污染物,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违法无组织排放或者违法向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油烟,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执法综合改革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饮服务业,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服务。

  (二)餐饮服务单位包括以盈利为目的的餐饮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食堂、排放餐饮油烟的食品加工企业等。

  (三)无组织排放,指未通过专用烟道等设施收集或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四)大、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按照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有灶头的餐饮服务单位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当灶的总发热功率和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无法获得时,基准灶头数应按经营场所就餐位数量折算。无灶头的餐饮服务单位规模划分参数见表2。

  表1  餐饮服务单位规模划分(有灶头)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1,<3

≥3,<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m2)

≥1.1,<3.3

≥3.3,<6.6

≥6.6


表2 餐饮服务单位规模划分(无灶头)

类别

小型

中型

大型

就餐座位(座)

≤40

>40,≤75

>75,≤150

>150,≤200

>200,≤250

>250

折合基准灶头数(个)

1

2

3

4

5

≥6

就餐座位>250座的餐饮服务单位每增加50个座位视为增加1个基准灶头数


  (五)在线监控设备,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实时监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排放指标变化等情况的仪器、仪表等设备。

  (六)环境敏感区指包括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功能的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攻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关政策:关于实施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1529636454681178.png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省政府6月8日批准发布了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与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组织实施。

附件: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12

编辑:张伟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