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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7-06 14:16

来源:廊坊市环保局

中国固废网获悉,日前廊坊市环保局发布廊坊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内容如下:

环境监测

廊坊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当前,本市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总体较好,但仍存在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相关部门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不一致等现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42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与权威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市“两会”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会议精神,把握环境质量发展要求,坚守改善环境质量这个核心,立足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加快建设美丽廊坊。

(二)基本原则

(一)强化责任,严格监管。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追责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二)健全制度,依法依规。进一步健全法规规章制度,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坚持依规管理,依法打击。

(三)突出问题,严格惩戒。着力解决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等制约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和环境管理水平的突出问题。

(四)多措并举,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立足系统治理,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防范环境风险。加强部门协作,实现各类监测数据共享,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三)主要目标

2018年,按照全省大气、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部署,统筹推进与省大气、水环境监测网的有效连接,初步建成覆盖市县乡和企业的四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省级以上开发区、乡镇空气质量监测站、秸秆禁烧红外线监测点全覆盖,入境河流、出境河流、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全覆盖,重点工业污染源和危废管理实现全流程监管;按照全省工作部署,推动和构建全省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大气监控指挥系统投入使用;建立覆盖全市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

2019年,实现与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无缝连接,建立固定污染源VOCs和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平稳运行,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污染源信息纳入全省管理指挥系统,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纳入全省大数据平台。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有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完备,有效运行全省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权威高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全面建成,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党委和部门责任,坚决防范不当干预

1.明确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决反对干预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建立对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向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通报提醒、预警整改机制,对不能保障环境监测体系正常运行、影响监测质量的行为提出批评,并发布预警通知,督促所在县(市、区)政府从速整改。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对人为干扰环境监测数据和质量、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市环境保护局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县(市、区)政府查处和整改。市环境保护局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市委、市政府。

对县(市、区)党委、政府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区域内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较为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在国家或省级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中,对发生或出现弄虚作假、干扰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量化问责。(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配合)

2.明确监管责任。市、县两级环境保护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按照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联合监管和检查通报机制。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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