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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项措施 安徽铜陵2018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发布

时间:2018-07-17 11:18

来源:铜陵市政府

9.开展“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组织开展全市详查工作,在2017年“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基础上,4月底前,市环保、工商及供电等部门联合,再次开展拉网式排查行动,确保排查工作覆盖到位、不留死角。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对排查发现的违反产业布局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审批手续不全且无法补办、非法使用土地且无法取得合法使用权限、建设或使用违章建筑、污染严重且治理无望的违法企业,严格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原则清理到位;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的严格实施停产整顿、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坚决关停;对应进驻而未进驻工业园区的,实施责令停产、限期搬迁措施;对偷排直排的工业摊点和小作坊,严格依法实施关停取缔、吊销营业执照措施。10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清理整改任务,基本消除“散乱污”现象。(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铜陵供电公司)

10.推进涉气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执行《安徽省重点控制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要求,制定出台全市重点行业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方案,编制钢铁、水泥、化工、燃煤锅炉等重点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企业清单,达不到国家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企业应于4月底前制定限期治理计划,并于10月底前完成废气治理设施升级改造任务。加快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12月底前,完成有色动力厂2台热电联产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自11月1日起,对未完成废气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和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企业,实施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铜陵有色公司)

11.强化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认真落实国家《“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加快推进重点企业VOCs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和重点企业VOCs专项治理,6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13家重点管控企业VOCs治理设施改造工程。继续推进漆包线有机废气面源污染治理,通过封闭漆包线VOCs废气产生环节、无组织废气收集治理、漆包机废气深度治理等措施,促使漆包线废气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整治。(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12.实施重点企业错峰生产。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常态化开展重点企业冬春季(每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底)运行负荷调控,科学制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按照可量化、可操作和便于核查的要求,督促全市钢铁、水泥、有色冶炼、化工、焦化、铸造等行业企业完善冬春季运行负荷调控清单编制,落实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加大限产比例等管控要求。按照“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原则,对10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并稳定达到国家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企业,实行冬春季错峰生产豁免,原则上不再实施运行负荷调控,但须按照《铜陵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落实相应污染管控等应急响应措施。(牵头部门: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13.健全完善重点企业在线监控体系。开展全市错峰生产、应急减排企业废气在线监控设施安装情况全面排查,对应安装但未安装的涉气企业,要于10月底前完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和联网,基本实现重点污染源的全面监控。健全在线监控设施监督管理措施,探索利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在线设施运行、比对等制度落实情况监管,切实发挥自动在线在环境监管中的“千里眼”作用,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三)加快交通运输结构调整

14.强化机动车源头管控。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新车准入标准,2018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重型及轻型柴油车。开展报废汽车上路行驶专项督查,加强报废汽车拆解情况督查,督促报废车辆履行报废手续,确保报废汽车做到“应拆尽拆”。严格农用车“入城”管理,严查各类报废汽车及无证无照农用车违法上路行驶。依法依规淘汰老旧汽车。(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县区政府)

加强新车生产销售企业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经济处罚和停产整顿。(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县区政府)

15.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提升。禁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确保国Ⅴ标准汽柴油的供应保障。(牵头部门: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县区政府、中石化铜陵公司、中石油铜陵公司)

规范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持续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品质量抽检,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非法生产、销售油品,非法流动加油车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全面推广车用尿素,10月底前,市域范围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牵头部门:市工商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县区政府)

16.加强重型车辆道路行驶管理。严格落实《关于调整市区货车限制通行区域的通告》,严查货运车辆违规行驶,不断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加强农用机动车入城管理。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求,10月底前,通过新建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完善制定重型载货车辆绕城方案,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三标准及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及绕行路线,严控重型柴油车辆进城。(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县区政府)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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