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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时间:2018-07-20 14:19

来源:江西省政府

(六)规范环境监测行为

1.依法开展监测。认真落实《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依据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测规范,努力建设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全面覆盖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健全全省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等问题。

2.统一信息发布。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

3.落实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

4.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实现全省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环境保护部门不再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要按规范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七)严惩弄虚作假行为

1.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因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或者省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2.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法处罚。

3.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和立案侦查等执法司法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三、保障措施

(八)完善法规制度

进一步完善我省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等规章制度。探索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结合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托环境保护部门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按照国家部署,组织开展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

全面开展环境质量和排污单位监测数据自动化及联网工作,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的标准化建设,确保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测等有关信息直传生态环境部平台。

(九)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能力建设,提升全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水平。建设省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控制中心,在赣南、赣东、赣西和赣北建设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控制分中心,构建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平台,实现对环境质量监测活动全过程监督,确保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能够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

(十)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

(十一)强化高新技术应用

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卫星遥感、传感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动天地一体化环境监测,实现从传统环境监测向生态环境监测转变,加强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建立环境监测活动全程视频监控,推行远程留样等技术,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及追踪定位。鼓励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开展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和大数据分析;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支持高科技产品和技术手段在环境监测领域推广应用,积极培育生态环境大数据产业。积极开展国际和省际交流合作,提升全省环境监测技术创新能力。

(十二)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和本实施方案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通过各种有效方式,组织相关部门、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施运维机构工作人员深入系统学习,切实提高相关人员对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重要性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综合运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和信息传播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适时曝光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强大震慑力,在全社会形成促进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的良好氛围。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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