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江苏: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时间:2018-07-24 10:12

来源:江苏省环保厅

日前,江苏印发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我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我省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江苏省13个设区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行业与时间

(一)新建项目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自2018年8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二)现有企业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要求如下:

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炼焦化学工业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现有企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要求如下:

通过制修订排放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

通过标准修改单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按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

三、其他要求

2019年8月1日前,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沿江八市现有企业仍按《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本通告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附件: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

编辑:刘影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