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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 河北省焦化工业大气污染物实施超低排放标准

时间:2018-09-30 13:57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3.3热回收焦炉 thermal-recovery stamping mechanical coke oven

集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废气余热于一体的焦炭生产装置,其炉室分为卧式炉和立式炉,以生产铸造焦为主。

3.4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5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

3.6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

3.7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8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炼焦化学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基本规定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4.2 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4.2.1 有组织排放源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1中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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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炼焦炉炉顶及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限值按表2中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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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无组织排放控制

4.2.3.1 物料储存与运输系统

4.2.3.1.1 煤场、焦场应采用封闭、半封闭料场(仓、库、棚)。半封闭料场应至少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并对物料采取覆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料场出口应设置车轮清洗和车身清洁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4.2.3.1.2 炼焦煤、焦炭等物料应采用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等输送装置。焦粉等粉料采用车辆运输的,应采取密闭措施。汽车、火车卸料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运输焦炭的皮带输送机受料点、卸料点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2.3.1.3 破碎、筛分设备进、出料口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2.3.1.4 除尘器灰仓卸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尘灰应采用气力输送、罐车等密闭方式运输。

4.2.3.1.5 氨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并采取氨气泄漏检测措施。

4.2.3.1.6 厂区道路应硬化。道路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4.2.3.2 装煤、出焦与熄焦

4.2.3.2.1 焦炉装煤应采用单孔炭化室压力调节、密闭导烟或配备除尘系统。焦炉机侧炉口烟气应收集净化处理。

4.2.3.2.2 焦炉出焦应配备除尘系统。

4.2.3.2.3 干熄炉装入、排出装置等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2.3.2.4 湿法熄焦塔应设置双层捕尘板并保持完整。

4.2.3.3 焦炉炉体

焦炉炉体及其与工艺管道连接处应密封,正常炭化期间,不应有可见烟尘外逸。

4.2.3.4 化产

冷鼓各类贮槽(罐)及其他区域焦油、苯等有机贮槽(罐)排放气体应接入压力平衡系统或收集净化处理。

4.2.3.5 酚氰废水处理站

酚氰废水处理站调节池、生化池等恶臭产生环节应加盖密闭收集至净化设施。

4.2.3.6 企业可通过工艺改进等其他措施实现等效或更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目标。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4.3 监控要求

4.3.1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

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3.2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废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现有和新建焦化企业应安装荒煤气自动点火放散装置。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HJ 75、HJ 76的规定执行。

5.1.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等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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