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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市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时间:2018-11-12 09:47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前,山东潍坊印发潍坊市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8〕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7日

潍坊市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为确保完成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根据《山东省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鲁发〔2018〕36号)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潍政字〔2018〕3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错峰生产范围

采暖季期间,错峰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企业;水泥粉磨站企业;砖瓦窑、石灰窑企业;铸造用生铁企业;钢铁、炭素、焦化等行业符合错峰生产条件的企业。

二、错峰时间安排

错峰生产时间: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

三、错峰生产的有关要求

实施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调控。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制定辖区采暖季错峰生产调控方案,明确错峰生产行业、企业和生产线清单,载入排污许可证,10月20日前将调控方案报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差别化管理,严禁“一刀切”方式,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应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对错峰行业中环境行为特别优秀的企业,免予实施错峰生产。钢铁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评估情况实施限产,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可不予错峰。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以上,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可不予错峰。铸造用生铁企业(不含短流程铸造)烧结机和高炉实施停产;水泥企业熟料生产线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水泥粉磨站限产50%;除天然气为燃料的砖瓦窑、石灰窑实施停产;炭素企业(以生产线计)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未按期完成在线监控设施联网的,一并纳入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对上述错峰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停产。承担保民生等任务确需生产的,应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企业错峰生产具体负责,制定错峰生产方案,明确错峰生产企业、生产线,10月20日以前向社会公开并报市经信委和市环保局。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协调调度,督促各有关企业严格落实错峰生产要求,确保错峰生产期间减排达标,环境治理达到实效。各工业企业是错峰生产的主体,要充分认识实行错峰生产的重要意义,提前谋划,密切关注市场,稳定供需,做好安全防范及合理安排生产,自觉遵守错峰生产期间各项要求。

(二)加强监督检查。错峰生产期间,相关企业应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停产、限产,对于不按要求进行停产、限产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约谈,不及时改正的,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三)加强调度,总结经验。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方案要求,加强工作调度,按周调度上报错峰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确保错峰生产各项工作目标实现。冬季错峰生产期间,企业利用停、限产组织职工培训等措施,稳定职工队伍。错峰生产结束后要认真总结整个错峰生产期间的工作情况。对错峰生产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委。联系人:王琳琳,联系电话:8090523、18605369807。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潍坊军分区。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9日印发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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