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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时间:2018-11-14 11:07

来源:许昌市人民政府

12.深入推进VOCs综合治理。

(1)加强生产环节源头管控。自2019年1月1日起,市内生产的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市内生产的汽车修补漆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市质监局牵头,市环保局、工信委、工商局参与)

(2)加强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煤化工、农药、制药、橡胶制品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建立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其中,化工企业全面完成首轮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

13.开展工业炉窑排查整治。

(1)全面排查工业炉窑。各县(市、区)要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为重点,包括钢铁、铸造,有色金属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保温建筑材料,焦化、无机盐等行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于2018年10月底前建立工业炉窑详细管理清单,摸清工业炉窑使用和排放情况。对未列入排查清单中的工业炉窑,全部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2)加快推进工业领域清洁能源替代。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参与)

(3)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淘汰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淘汰湿法脱硝、微生物法等脱硝设施。对达不到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的工业炉窑,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实施停产整治。(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开展机动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4.实施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3条和113条规定,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利用超限检测站实施联合驻站执法,对驾驶未进行定期排放检验、定期排放检验不合格或现场排放检验超标的柴油货车,依法进行处罚。对进入我市境内经现场检验排放超标的外埠柴油货车,首次发现予以警告,第二次发现予以劝返并依法处罚。(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按职责推进)

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城市邮政、物流、市政、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公共服务单位(园林绿化、道路维修、工程抢险、电力检修)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摸底调查工作,建立重点管控车辆清单。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重点管控车辆排放监督抽测工作,对严重超标且不具备维修价值的车辆进行淘汰报废;对残值较高且行驶里程较低的车辆进行维修治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局、住建局、城管局、质监局、财政局、事管局、供电公司参与)

15.强化交通运输企业监管。加强货运企业、货车场站、物流园区等柴油货车监管,督促货运企业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监管所属柴油货车依法定期进行车辆年审。对尾气检测不达标、未通过年审的车辆,严禁从事营运活动。对未按要求添加车用尿素、违规使用非国六油品、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货运企业,暂扣道路运输证,并督促货运企业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从事营运活动。(市交通局牵头,市环保局、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参与)

16.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环保监管。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注册登记前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验制度。环保部门监督指导排放检验机构严格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纳入机动车环保检验档案管理,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信息上传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控平台。公安交管部门严把新车注册登记关,对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验不一致以及非免检车辆注册登机前排放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公安局参与)

17.严查机动车超标排放。建立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按照全省统一安排,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建设工作。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机动车所有人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并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厉处罚。(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按职责推进)

18.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有序推进里程低、残值高等具备条件的柴油车深度治理。依托省机动车排放监管平台,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氮氧化物及颗粒物排放情况,确保治理效果。(市环保局、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质监局参与)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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