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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8-11-19 11:01

来源:龙岩市环保局

(一)落实整治责任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把VOCs污染防治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实,针对本地区存在的问题,每年组织实施一批VOCs污染治理项目,强化源头和过程控制,不断提高防治水平。强化企业履行治污减排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制定VOCs治理、清洁生产改造等相关整治方案,建设并运行VOCs控制或净化处理设施,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应附重点行业和试点行业VOCs治理工程项目表(格式参照附件1),于2017年7月15日前报我局,并于每年2月15日前书面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含治理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表)和当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治理工程项目计划表。

(二)完善推进机制

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和工作部署,对排放VOCs特征污染物的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完善有利于VOCs污染减排的环境经济政策和市场机制,对不同排污强度的企业实施差别化减排和排污费征收政策,逐步探索建立VOCs排放当量核算方法和VOCs排污收费、排污交易制度。各地可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大对企业VOCs治理的资金支持。

(三)严格环境监管

加强对VOCs排放源的监测、监察和监管工作,推动企业提升环保管理水平,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制定并实施化工、制药等行业VOCs泄漏检测和修复操作规程,减少无组织排放。对存在未配套建设环保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污染企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限期治理,治理达标无望的,应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停产整顿或关闭。

(四)加强信息公开

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督促企业主动公开VOCs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各县(市、区)应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VOCs污染源排查、整治结果,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加企业环境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强化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治理宣传,营造社会共同参与VOCs防治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科技支撑

开展VOCs治理技术应用试点示范,推广一批能够解决VOCs排放控制的先进实用技术。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VOCs废气处置工艺和技术装备,大力发展VOCs治理产业。

附件:1.全市VOCS整治重点工程 

          2.福建省重点工业行业VOCs治理推荐措施与技术

          3. 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

附件1:全市VOCS整治重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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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油气回收治理重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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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福建省重点工业行业VOCs治理推荐措施与技术

  一、炼油与石化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行业。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优先选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先进密闭的生产工艺,强化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漏环节的密闭性,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泄漏超标的密封点要及时修复。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全面分析泄漏点信息,对易泄漏环节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通过源头控制减少VOCs泄漏排放。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排放控制。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工艺废气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方式处理。尽可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废气,火炬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规范的点火系统,确保通过火炬排放的VOCs点燃,并尽可能充分燃烧。

  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在符合安全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其中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过程应优先采用高效油气回收措施。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强化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收集、处置措施,禁止稀释排放。

  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装置排出的含VOCs的物料、废气和检维修前清扫气应接入回收或净化处理装置。企业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当报环保部门备案,实施中加强环境监管和事后评估;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杜绝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估并向环保部门报告。

  二、化工行业

  (一)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不含直接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重点整治范围为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不含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企业。

  大力推进产业升级。新建涂料企业生产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及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要求。禁止生产有害物质含量、VOCs含量超过200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产量300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淘汰无VOCs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鼓励提高水性涂料和水性油墨生产规模。

  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生产装置投料口、检测口及产品分装点应进行废气收集和处理装置。反应釜采用管道供料,底部给料或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应采用导管贴壁给料;反应釜呼吸管道应设置冷凝回流装置;投(出)料应设置集气装置或密闭区域,对难以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真空尾气应采用冷凝回收,对于有机浓度较高的真空泵前、后必须安装多级冷凝回收装置。蒸馏溶剂应采用多级梯度冷凝方式,优先采用效率较高的换热设备,对于低沸点溶剂应深度冷凝。采用密闭的离心、压滤、干燥设备,禁止使用敞口的有机溶剂固液分离设备,鼓励采用全自动密闭离心机、多功能一体式压滤机、暗流式板框压滤机等先进的离心、压滤设备与双锥真空干燥机、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

  规范液体有机物料储存。液体有机化学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应密闭储存,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储罐应全部设置保温并配置氮封装置,装卸过程采用平衡管技术;体积较大的贮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大型贮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顶罐及氮封装置。

  强化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反应、蒸馏、抽真空、固液分离、分散、研磨、干燥、投料、卸料、取样、物料中转、反应器清洗等生产全过程应进行有机废气集中收集和净化处理。单一组分的高浓度废气优先考虑采用各种回收工艺预处理;有机溶剂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冷凝、离子液吸收装置回收,对难以回收利用的宜采用燃烧方式进行高效处理;含有易挥发有机物料或易产生恶臭影响的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单元应密闭,恶臭废气应采用热解、吸附、生物处理等净化处理技术。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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