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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城市环境空气降尘监测方案》

时间:2019-01-22 11:10

来源:生态环境部

结果计算:依据《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265-94)进行计算。

六、数据报送

每月15日前,各省(市)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将各省监测结果汇总报送监测总站(通过国家运维管理平台-降尘监测管理系统报送)。

七、监测实施

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52个城市自行开展各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的降尘监测工作。

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布点原则选择降尘监测点位,并报监测总站备案,同时负责保障设置在非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的降尘监测设施及监测条件。监测总站负责保障设置在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的降尘监测设施及监测条件,各省(市)级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行政区域内降尘监测采样人员,并向监测总站报备,监测总站对采样人员进行备案,并函告相关国控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运维单位,运维单位在降尘采样工作期间,主动配合并陪同地方采样人员进入国控站点进行收样、放样工作。各省(市)级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监测总站,承担巡检及平行样品抽测等质控工作。

八、监测点位

汾渭平原11个地级市共设置147个监测点位,参见表1,其中国控站点共38个;长三角地区41个地级市共设置404个点位,其中国控站点共122个,参见表2。表格中点位名称后打“*”表示国控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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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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