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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山西省公布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19-01-23 09:34

来源:山西广播电视台融媒体,山西日报

2017年9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姚某某(刘某女朋友)驾驶晋E HG662丰田牌轿车到河南省修武县范某某处收购猴子(活体)一只,刘某向范某某支付10000元。随后,该三人开车将猴子运送至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钻石年代KTV门口以15000元出售给李贤某,获利5000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等人非法收购的猴子为猕猴Macaca mulatta,该物种被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二、案件诉讼过程

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涉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由群众于2017年9月26日匿名举报至晋城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晋城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于2017年10月13日正式立案侦查。李某某、刘某、李贤某相继被晋城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间,晋城市城区检察院认为刘某的女朋友姚某某系共犯,对其进行追诉。2018年3月23日,城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李贤某、姚某某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同年5月31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李贤某有期徒刑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姚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晋城市首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该案的犯罪对象是猕猴,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属于生物链的顶端,繁殖率低、数量稀少,极易受环境影响,如再乱捕滥猎、非法交易,更易使其濒临灭绝,破坏生物链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进而破坏整个生态环境。办案中,晋城市城区院检察官第一时间介入侦查,指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并通过退回补充侦查环节,成功追诉共犯姚某某,为强化证据链条、准确指控犯罪打下坚实基础。提高广大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案例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3日、24日、27日,李某某在未经立项审批、未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小返乡后沟村建华自然村以南处破坏林地,且经相关部门通知停工后仍持续使用机械设备毁坏林地,造成8.39亩防护林地毁坏,包括一般公益林和重点公益林,林地的生态功能遭到破坏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案件诉讼过程

2018年2月22日,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对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向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公益诉讼。同年6月15日,杏花岭区检察院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分别履行职务。2018年6月20日,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持杏花岭区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在被破坏的林地通过栽种树木等方式恢复相应生态功能或支付植被恢复费33561.6元。被告人李某某表示服从判决。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太原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诉人、公益诉讼人分别根据案件实际并结合庭审情况综合发表起诉意见,并当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李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积极恢复被毁林地的生态功能并全部履行经济赔偿责任,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判决后,杏花岭区检察院继续跟进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对被毁坏林地进行补植,修复生态功能,切实实现公益诉讼的目的。同时,对该案相关情况在微信公众号上进行推送,打造“指尖上的公益诉讼”,呼吁公众共同行动,树立法律、责任意识,实现了起诉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

案例四:

临汾市襄汾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范某某、张某某非法处置废旧电瓶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范某某、张某某在襄汾县山西汇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二期的熔铸车间内将危险废旧电瓶拆解后熔炼铅块,非法处置废旧电瓶约60吨并提炼了一吨多的铅块(1块),严重污染环境。

二、诉讼过程

该案由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5月9日移送襄汾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30日,襄汾县检察院以范某某、张某某涉嫌环境污染罪依法向襄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8月9日,襄汾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范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

环境保护是关系民生的一件大事。该案的发生不仅由于两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只知道拆旧电瓶是不允许的,但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犯罪行为,而且襄汾县山西汇基有限公司作为案发地,虽然其厂房已被闲置,但其对于厂房租赁者不管不问,没有监督,没有管理,这也是造成此次犯罪发生的又一因素。司法者行使职权的功能不仅在于严惩犯法者,更重要的是要警醒那些尚未试法者,心存侥幸者。该案发生后,办案检察官拓展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将法制教育课从庭上讲到庭下,走进涉案的企业,走向附近的乡村,释法说理,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警醒全社会,共同保护我们赖于生存的环境。

案例五:

吕梁市交口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赵某某等八人非法采矿、故意伤害涉恶案

一、基本案情

(一)非法采矿罪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组织和安排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王某、王某某、李彦某、姚某某、罗某某在交口县双池镇孟家焉村大井沟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其中,李某某负责全面管理和原煤销售;张某负责原煤过磅,同时开洒水车喷洒采矿点和鹏山洗煤厂路面的煤炭痕迹;李彦某负责在鹏山洗煤厂看门房并放风;王某、王某某负责在山上放风;姚某某负责坑口开装载机装卸原煤;罗某某负责招募和组织工人进行井下采煤作业。八名被告人各司其职,共开采国家煤炭资源2500余吨,非法获利90余万元。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赵某某等人非法采煤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为31300吨,煤炭资源量破坏价值1126.8万元人民币。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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