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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19-03-28 13:40

来源:河南环境

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调整为省辖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名称规范为“××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由省辖市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省辖市生态环境局任免。

省辖市管理的开发区已设立生态环境分局的,仍作为其派出机构;其他开发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由各省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县(市、区)管理的开发区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后,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要注意统筹做好环保干部的交流使用工作。

(七)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职能,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经省委、省政府授权,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职能,对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制度,在省生态环境厅设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跨区域设立驻省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作为省生态环境厅派驻机构,派驻督察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派驻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督察,定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驻省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所辖市级党委和政府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议题的重要会议。

(八)调整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上收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各省辖市、县(市、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负责。

各省辖市和南水北调中线渠首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生态环境厅派驻机构,由省生态环境厅直接管理,名称规范为“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要负责本行政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同时继续做好生态环境应急和相关执法监测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生态环境厅任免;主要负责人任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事先应征求省辖市生态环境局意见。省、省辖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现有聘用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公开招聘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择优保留使用,确保满足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需要。

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一并上收到省辖市,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级承担,具体工作接受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领导,支持配合属地生态环境执法,形成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九)加强基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四、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机构和队伍建设

(十)加强生态环境机构规范化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与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相适应原则,在不突破各地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前提下,统筹调剂本地编制资源,解决体制改革涉及的生态环境机构编制和人员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逐步解决混编混岗、超编等问题,确保满足工作需要;涉及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结合改革统筹加以解决。目前仍为事业机构、使用事业编制的市县两级生态环境局,要结合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转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强化生态环境部门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要统筹整合生态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将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倾斜,加强基层生态环境监管执法。

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健全乡镇(街道)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明确网格监管单元、监管对象、监管职责,实现污染源监管全覆盖。建立健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十一)加强生态环保能力建设。落实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督察、执法等规范化建设意见,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督察、执法等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督察、执法业务培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监测执法能力建设,按照配强省级、配全市级、选配县级的原则,健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

(十二)加强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按照规定在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设立党组,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市委领导,并同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后,可在所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设立分党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基层党组织接受所在地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和本级生态环境局(分局)党组(分党组)的指导。省辖市纪委监委派驻同级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十三)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问题。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生态环境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配合做好京津冀空气质量的联防联控工作,结合国家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试点建设,建立健全联合会商、应急会商和信息通报机制。完善全省域跨界断面水环境和大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严格考核标准,加大奖惩力度,加强信息公开,进一步构建合力治污的工作格局。

鼓励各省辖市党委和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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