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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一盘】各地空气质量不好要罚多少钱?

时间:2019-04-11 09:32

来源:中国大气网

作者:易瑞池

(二)资金奖励

1.资金奖励对象为当月监测结果同比改善或优于全省平均值的城市。

2.当月全省单项指标奖励资金总额为扣罚资金总额的 80%。

3.单项指标奖励资金=同比改善奖励资金+优于全省平均值的奖励资金。同比改善奖励资金=80%×当月全省单项指标奖励资金总额×[考核城市当月指标同比下降值/全省同比改善城市当月指标同比下降值之和]。优于全省平均值的奖励资金=20%×当月全省单项指标奖励资金总额×[(全省平均值-考核城市当月指标值)/优于全省平均值的城市当月指标值与全省平均值差值之和]。

(三)其他

考核城市各单项指标环境空气质量奖励和扣罚资金相抵即为该城市当月环境空气质量奖惩资金。

湖南省推出《湖南省环境空气质量奖惩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各市州人民政府对辖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负责,省级采取“据实考核、奖优罚劣”的原则,分年度对14个市州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进行考核奖惩。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达标的市州给予奖励,对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市州给予惩罚。

一是实行达标奖励。对年度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市州,给予不低于500万奖励,其中对首次达到的市州,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达标奖励。另外,对全年重污染天数为零的市州给予200万元奖励。以上两项不重复奖励。

二是实行改善奖励。根据影响我省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指标(细颗粒物PM2.5、臭氧O₃、可吸入颗粒物PM10)、重污染天数、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的年度变化情况,空气环境质量较上年改善的,按照改善幅度予以奖励。

三是实行奖优罚劣。对空气环境质量恶化的市州,省财政次年初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的方式,从市州扣回相应资金,统筹用于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工作。

湖北:《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湖北省《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规定: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指标为PM10(可吸入颗粒物)、PM2.5(细颗粒物)。其中,市(州)考核PM10和PM2.5;县(市、区)2017年考核PM10,2018年及以后考核PM10和PM2.5。考核数据采用经审核确认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

第六条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按如下方法计算:

M1=(A上年-A本年)×m1×k+(B上年-B本年)×m1×k

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计算方法如下:

2017年:M2=(A上年-A本年)×m2×k

2018年及以后:M2=(A上年-A本年)×m2×k+(B上年-B本年)×m2×k

参数说明:

M1,M2—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单位为万元;

m1,m2—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单位为万元/(微克/立方米);

A上年—上年PM10年平均浓度,单位为微克/立方米;

A本年—本年PM10年平均浓度,单位为微克/立方米;

B上年—上年PM2.5年平均浓度,单位为微克/立方米;

B本年—本年PM2.5年平均浓度,单位为微克/立方米;

k—天气变化系数,在0.5—1之间。

第七条 PM10、PM2.5年平均浓度连续2年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市(州)的资金系数m1为80,县(市、区)的资金系数m2为40。

PM10、PM2.5年平均浓度未连续2年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市(州)的资金系数m1为50,县市区的资金系数m2为20。

第八条 PM10、PM2.5年平均浓度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地方,若按上述方法计算结果为负值,不扣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PM10、PM2.5年平均浓度未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地方,若按上述方法计算结果为正值,但是考核指标未达到年度目标的,不予奖励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具体从2019年开始执行。

河南:《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暨奖惩办法(试行)》

2018年5月22日,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开了《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暨奖惩办法(试行)》,其中规定:

第十二条 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靠后的市、县(市)由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惩处:

(一)对当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三名的省辖市、排名后二十名的县(市)政府发警示函,进行预警提示。

(二)对连续两个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三名的省辖市、排名后二十名的县(市、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连续三个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三名的省辖市、排名后二十名的县(市、区)政府公开约谈政府负责同志;其中被约谈省辖市排名最后一名、县(市、区)排名后十名政府负责人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并作出整改承诺。

(四)对环境空气质量排名靠后,且环境问题突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下降、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和重点环境问题整治不力的县(市、区)党委、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三条 对连续三个月排名前三名的省辖市、排名前十名的县(市)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资金。

对连续三个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三名的省辖市、排名后十名的县(市)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的经济惩罚。

安徽:《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安徽省《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有如下规定: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部门、省财政部门按如下公式对各设区市进行考核并计算生态补偿资金:

设区市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75%+(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25%〕×30万元/(微克/立方米)×季度系数×目标修正系数。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30万元/(微克/立方米)为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季度系数为一季度100%、二季度60%、三季度60%、四季度120%。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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