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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时间:2019-04-17 11:34

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7)玻璃制品(玻璃纤维)行业。2019年10月底前,符合条件的玻璃制品(玻璃纤维)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玻璃熔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9%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100、260毫克/立方米。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8)陶瓷行业。2019年10月底前,陶瓷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调试,窑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8毫克/立方米。11月1日执行超低排放标准。

(9)耐材行业。2019年10月底前,耐材企业工业窑炉(不分燃料种类)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调试,隧道窑、辊道窑、梭式窑等窑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8%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10)刚玉工业。2019年10月底前,刚玉企业的铝石窑、熔炼熔化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调试,大气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066-2015)》要求,其中,窑炉烟气颗粒物排放实测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

(11)铁合金行业。2019年10月底前,符合条件的铁合金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矿热炉、精炼炉要封闭并安装除尘设施,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使用煤气全封闭窑炉生产铁合金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中频电炉铁合金企业,中频电炉炉口以上建设封闭式集气罩,集气罩面积应将出铁口(浇注口)覆盖在内并安装配套的袋式除尘设施,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烘干炉采用天然气(LNG)、液化气、电等清洁燃料,安装袋式除尘器,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其他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12)砖瓦窑行业。鼓励削减砖瓦行业过剩产能,结合辖区建筑需求,淘汰工艺落后、规模较小、污染防治设施简陋、排放不达标的烧结型砖瓦企业,保留的砖瓦企业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提标治理,人工干燥及焙烧烟气在基准含氧量1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13)石灰烧制行业。2019年10月底前,符合条件的石灰制造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石灰窑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8毫克/立方米。石灰工业窑炉,2019年10月底前不能完成提标治理关停退出。

(14)铸造行业。2019年10月底前,铸造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调试,熔炼、翻砂车间全封闭,有条件的熔炼炉加装封闭除尘盖,非密封的翻砂工艺建设集尘除尘设施,浇铸工艺加装集尘除尘设施,地坑筑模的大型铸造企业应以封闭的厂房为集气罩对厂房内的烟尘进行末端除尘,使用树脂砂、石蜡制模的铸造企业对浇铸工艺排放的VOCs进行净化除味,大气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066-2015)》要求,其中,窑炉烟气颗粒物排放实测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

7. 火电行业实施烟气脱白。2019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和未列入淘汰范围的30万千瓦以下机组(包括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2×55MW燃煤机组)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燃煤电厂污染综合治理的通知》(洛政明电〔2018〕2号)完成白色烟羽“脱白”治理,全市推广采用降温冷凝方法,非采暖期排烟温度不高于48℃;采暖期(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排烟温度不高于45℃。鼓励采用降温冷凝方法降低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后,利用余热对烟气进行再加热,提高排烟温度和高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发改委配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 工业窑炉专项整治。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施策,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

(1)淘汰落后工业炉窑。全面落实《河南省推进工业结构调整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豫政办〔2018〕73号),2019年8月底前,按照产业政策全面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石灰工业土立窑、砖瓦工业轮窑;淘汰有色行业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和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窑炉。(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工业窑炉清洁能源替代。2019年8月底前,对以煤、自制煤气、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窑炉实施“煤改气”“煤改电”,通过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市发改委牵头,供气供电部门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实施工业炉窑提标治理。2019年10月底前,刚玉、铸造、耐材(含铝石窑)、陶瓷、有色冶炼及压延行业的工业窑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砖瓦、焊剂、石灰、陶粒、纤维工业(包括岩棉、陶瓷纤维和玻璃纤维)等五个行业的工业窑炉完成废气治理和调试运行,实现工业窑炉废气有组织达标排放。主要整治排放工业废气的熔炼熔化炉、焙烧煅烧炉、加热炉、有色冶炼专用炉(不含密闭生产的反应炉、不排放废气的加热炉、玻璃制品业的钢化炉、有机废气及非工业领域的焚烧炉、利用余热不排废气的烘干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 VOCs污染专项治理

(1)加强源头管控。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城市规划区内不再新建涉VOCs项目,城市区现有涉VOCs项目改、扩建不得增加VOCs排放量;城市规划区外新建涉VOCs项目原则上进园发展,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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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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