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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治污“大动作” 征求意见方案发布!

时间:2019-05-08 13:56

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在车辆注册登记前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车辆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并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2019年底前基本实现全覆盖。(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牵头,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成都海关等配合)

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在生产、进口、销售环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抽查部分车辆环保关键部件配置情况,抽测部分车型道路实际排放状况,完成国家规定的年度抽检任务。

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按规定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督促生产(进口)企业及时实施环境保护召回。新生产销售柴油车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成都海关牵头,交通运输厅等配合)

建立完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对监督抽测超标的车辆,生态环境部门应告知车辆所有人,督促限期进行维修治理和复检。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辆及所在企业信息等向社会公开。

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三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将其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一年内监督抽测超标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牵头)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常态化联合路检路查工作机制,规范执法程序,严厉打击排放超标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冒黑烟现象。

大力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尾气排放达标等情况。加强重点路段常态化路检路查(各地任务详见附件)。(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牵头)

强化入户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应当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并向所在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在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车辆集中停放地,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快递、旅游、维修等重点单位,按“双随机”模式开展监督抽测。

对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辆,应作为重点抽查对象。(生态环境厅牵头,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等配合)

加强重污染天气柴油货车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地应加大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对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确保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配合)

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监督抽测频次。在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开展入户检查,在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下通过便携式设备、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技术手段开展路检路查。积极推进遥感检测、黑烟抓拍等技术手段尽快用于排放超标车辆违法行为的非现场执法。

加大秋冬季期间的检查力度,自2019年起每年秋冬季期间,全省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我省柴油车保有量的50%(各地任务详见附件)。(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牵头)

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稳步推进在用车排放检验新国标实施,及时升级监管系统平台。2019年10月底前,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在业务大厅设置专用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每年实现监管全覆盖。

重点加强对外省车辆检验较集中、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并公开曝光。(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公安厅等配合)

强化维修单位监督管理。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维修治理档案,按要求开展维修治理工作。严厉打击篡改破坏车辆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对涉事维修单位、机动车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2019年底前,全面建立实施I/M制度。排放检验机构(I站)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维修信息后,不合格车辆再到同一家I站进行复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具合格报告。

针对初检不合格的车辆,I站也应实时上传检验信息,不得无故办理检验业务“退办”手续。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市(州)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也应按要求及时维修。(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推进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各地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营运车辆。防止省外淘汰的老旧车辆向省内转移。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

研究建立与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相挂钩的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机制,对于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的,享受中央财政现行购置补贴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高残值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全程监控排放状况。(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牵头)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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