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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时间:2019-06-03 15:34

来源:河南人大网

日前,河南濮阳人大印发《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 案)》。全文如下: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草 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目标原则】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共治,源头防治、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层级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监督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各管理机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情况,并根据工作任务目标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

第六条【部门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建设工程扬尘、道路扬尘、料堆场扬尘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门负责油气回收治理,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油品、油质的监督管理,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运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秸秆禁烧、农业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行业排放异味、废气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排放油烟,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露天烧烤,焚烧电子废弃物、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第七条【资金保障、政策支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开展技术改造、清洁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扶持。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推行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编制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八条【宣传与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将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教育与倡导】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依法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提倡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十条【企业责任】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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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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