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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7-11 13:15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日前,江苏印发《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VOCs排放限值。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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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防治条例》,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为促进汽车维修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加强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行业清洗、钣金、喷漆、烘干等工艺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仍执行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或地方发布的(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和HJ 945.1-2018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思佳、赵秋月、乔月珍、李春燕、张洁、李荔、陈凤、姚宇坤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年**月**日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行业清洗、钣金、喷漆、烘干等工艺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汽车维修企业(业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

GB/T 3840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GB/T 5206 色漆和清漆 术语和定义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39.1 汽车维修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 16739.2 汽车维修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修维修业户

GB/T 23985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差值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HJ 945.1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HJ 1010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DB32/T 3500 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限量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汽车维修企业(业户) automotive refinishing plant

从事汽车修理、维护和保养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包括GB/T 16739.1和GB/T 16739.2中的I类、II类、III类汽修企业。不包括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

3.2喷烤漆房 spray booths

可以加热空气介质,并在其中进行喷漆、烘烤作业的装置。

3.3施工状态 application condition

在施工方式和施工条件满足相应产品技术说明书中的要求时,产品所有组分混合后,可以进行施工的状态。

3.4涂料 coatings

液体、糊状或粉末状的一类产品,当其施涂到底材上时,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和/或其它特殊功能的涂层。

3.5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采用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6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content

按照规定的测试方法测试产品所得到的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

3.7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8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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