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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19-08-02 13:44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城市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考核预警:

(一)当年1-6月PM2.5累计浓度均值超过年度考核值10%以上;

(二)当年1-6月优良天数比例低于年度考核值6个百分点以上;

(三)日常工作调度和检查中发现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工作推进不力、进度严重滞后的,在环境保护督察或其他专项执法检查期间发现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

第九条 被预警地方人民政府接到考核预警通知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预警响应整改方案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月报送整改落实进度。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被预警城市所在地方人民政府,自动解除考核预警:

(一)当年1-10月PM2.5累计浓度均值同比改善幅度达到年度目标改善幅度;

(二)当年1-10月优良天数比例同比改善幅度达到年度目标改善幅度。

未自动解除考核预警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将考核预警响应措施维持至当年12月31日。

第十条 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监督工作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被实施考核预警的地方,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视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安排工作专班实施驻点督办。

(二)接到考核预警通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整改不到位,达不到自动解除预警条件的地方,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视情提请省政府约谈其政府负责人。

(三)对于考核预警响应不力、未能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或环境空气质量继续恶化、严重影响全省空气质量考核目标的地方,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十一条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明确各级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相互关系。省级应急预案应包括基本要求、应急启动标准、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各级别预警响应流程、建议性措施和强制性管控措施的指导性意见建议以及各部门责任分工等。市(州)应急预案应在省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细化各级别应急响应和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流程、不同级别预警的具体建议性和强制性管控措施落实方案和具体分工等。县(市、区)实施方案应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重在措施落实,应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等具体流程,以及辖区内各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企业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并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

第十三条 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重污染天气减排比例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每年开展修订工作,定期将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省、市(州)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指挥部应设立专家库,定期对从事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装备,提高预警和应对能力。

第十五条 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当预判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市(州)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

第十六条 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级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黄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橙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启动红色预警。

坚持预防优先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μg/m3、PM2.5均值浓度>75μ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μ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临时管控措施或提前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市(州)人民政府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第十八条 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指挥部应实时收集、研判相关信息,根据事态发展,针对污染主要原因,强化相关措施;适时组织对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增加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信息发布频次,方便公众了解污染现状和采取应急措施。

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实时跟踪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报告预报结果。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位于传输通道的重点城市启动区域应急联动。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可能发生跨省域影响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报告后,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有关信息,积极争取和开展区域协同应对。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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