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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时间:2019-09-06 14:34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5 运行控制要求

5.1 运行程序

5.1.1 VOCs治理设施应:

—在生产设施启动前开机;

—在生产设施运营全过程(包括启动、停车、维护等)保持正常运行;

—在生产设施停车后,将生产设施或自身存积的气态污染物全部进行净化处理后停机。

5.1.2 VOCs治理设施宜与生产设施联锁。

5.2 控制指标

5.2.1 VOCs治理设施管理者应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相关的技术文件资料,设定VOCs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控制指标,其应包括但不限于表1所列。

表1 VOCs治理设施的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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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VOCs治理设施的控制指标应明确划定正常运行的范围限值。

5.2.3 VOCs治理设施控制指标中温度、压力(压差)、时间和频率值应连续测量并记录。

5.3 巡视检查

5.3.1 VOCs治理设施管理者应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检查VOCs治理设施运行状况。

5.3.2 VOCs治理设施巡视检查内容参见附录A。

5.3.3 VOCs治理设施巡视检查可采用感官判断(目视、鼻嗅、耳闻),现场仪表指示值读取和信息资料收集,量具和便携式检测仪现场测量,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等方法。

5.3.4 VOCs治理设施巡视检查频次,除总用电量瞬时值和累计值应连续测量之外,应不少于每班次或批次一次;污染物浓度的监测符合HJ 819及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及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自行监测管理要求;非甲烷总烃的连续监测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5.3.5 VOCs治理设施管理者应依据巡视检查结果对VOCs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作出定性或定量评估。

5.4 维护保养

VOCs治理设施管理者应组织相关人员按照相关产品资料、控制指标波动趋势以及巡视检查的评估结果,适时开展VOCs治理设施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工作不宜在运行期间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更换失效的净化材料,尽快修复密封点的泄漏以及损坏部件,按期更换润滑油及易耗件,定期清理设备和设施内的粘附物和存积物并对外表面进行养护。

6 故障(不正常运行)处理要求

6.1 VOCs治理设施的控制指标,1小时平均值超出正常工作范围限值,则判断为故障小时。

6.2 VOCs治理设施持续存在12个故障小时,则判定为不正常运行,应立即进入停机程序,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停机。

6.3 VOCs治理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将故障报警信息及时发送至相关人员,并在现场和远程控制端设置明显的故障标示。

6.4 VOCs治理设施发生故障后应尽快检修,未修复前不应投入运行。

7 记录与报告要求

7.1 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程序实施信息、控制指标运行数据、巡视检查记录、维护保养台账和故障处理资料应予以保存,并符合HJ 944—2018第4条及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及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环境管理台账要求。

7.2VOCs治理设施的故障等信息按法律法规规章等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报告。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VOCs治理设施巡视检查内容和相关说明

表A.1给出了VOCs治理设施日常巡视检查内容和相关说明。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VOCs治理设施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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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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