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时间:2019-09-12 10:20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日前,湖北印发《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钢铁超低排放改造目标,提出了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具体要求,制定了改造项目清单和时间进度。全文如下:

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 省经信厅 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 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件

鄂环发〔2019〕15号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改委 省经信厅 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有关要求,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荆楚蓝天保卫战,现将《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和钢铁行业产业特点,认真落实方案要求,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治理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做好政策支持,确保完成我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目标任务。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9日

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钢铁行业是我省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之一,也是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源点,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是推动我省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荆楚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根据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结合我省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现状,制定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系统提升。树立行业绿色发展新标尺,采取综合措施,通过“超低改造一批、达标治理一批、搬迁整合一批”,推动行业整体转型升级;实施差别化环保政策,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为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根据钢铁企业分布、规模及环保能力,在武汉市、黄石市、鄂州市、咸宁市等地率先推进,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市场等条件,确定分区域、分阶段改造任务。

坚持分类管理,综合施策。根据行业排放特征,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分门别类提出指标限值和管控措施;综合采取税收、财政、价格、金融、环保等政策,多措并举推动实施。

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资金投入,严把工程质量,加强运行管理,加大多部门联合惩戒力度;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有效激励和约束,增强服务意识,帮助企业制定综合治理方案。

二、主要目标

新建钢铁企业:全省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现有钢铁企业: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荆州市、鄂州市等地钢铁企业按《关于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湖北省环保厅公告2018年第2号)要求执行大气特别排放限值。在此基础上,加快推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1年底前,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金盛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的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到2023年底前,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荆州市、鄂州市、咸宁市等七城市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其他地区钢铁企业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具体要求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实施升级改造,主要从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物料运输等方面实施改造。

(一)有组织污染排放控制

1.指标要求。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具体指标限值见附表3。达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

2.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除尘设施鼓励采用湿式静电除尘器、覆滤料袋式除尘器、滤筒除尘器等先进工艺,推进聚四氟乙烯微孔覆膜滤料、超细纤维多梯度面层滤料、金属间化合物多孔(膜)材料等产业化应用;烟气脱硫应实施增容提效改造等措施,提高运行稳定性,取消烟气旁路,鼓励净化处理后烟气回原烟囱排放;烟气脱硝应采用活性炭(焦)、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高效脱硝技术。加强源头控制,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应实施精脱硫,高炉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鼓励实施烧结机头烟气循环。

(二)无组织污染排放控制

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产尘点应按照“应收尽收”原则配置废气收集设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强化运行管理,确保收集治理设施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

编辑:李丹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