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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导则》等10部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时间:2019-10-12 11:48

来源:聊城市政府

4.1.2 振动筛

振动筛是利用振动电机激振的原理,使物料在筛面上被抛起,同时向前作直线运动加以合理匹配的筛网从而达到筛分的目的。

4.1.3 压力机

压力机是一种结构精巧的通用性压力机。具有用途广泛,生产效率高等特点,压力机可广泛应用于切断、冲孔、落料、弯曲、铆合和成形等工艺

4.1.4 滚丝机

滚丝机是一种多功能冷挤压成形机床,滚丝机能在其滚压力范围内冷态下对工件进行螺纹、直纹、斜纹滚压等处理;直齿、斜齿及斜花键齿轮的滚轧;校直、缩径、滚光和各种成形滚压。

4.1.5 拨丝机

4.1.6 搓丝机

搓丝机,是专业生产螺丝的设备

4.1.7 轧钢机

轧钢机,是实现金属轧制过程的机械设备。泛指完成轧材生产全过程的装备﹐包括有主要设备﹑辅助设备﹑起重运输设备和附属设备等。但一般所说的轧机往往仅指主要设备。

4.2 主要工艺

4.2.1 混砂

合的沙子,通常是指沙子与一定比例物质进行均匀搅拌。

4.2.2 抛丸

抛丸既是一种机械方面的表面处理工艺的名称

4.2.3 脱模

脱模指将钢锭从钢锭模内脱出的一系列操作。

5.设备要求

5.1 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5.2 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5.3 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

5.4 不得采用无芯工频感应电炉、0.25 吨及以上无磁扼的铝壳中频感应电炉、铸造用燃油加热炉。新(扩)建铸造企业冲天炉的熔化率应大于 5 吨/小时。

6.技术要求

6.1中频炉除尘系统的配置要求。

6.2中频炉原料堆封闭存放,筛分设备不得敞开设置。

6.3铸造浇注区及扒渣处应设有收尘设施及除尘系统。

6.4同步机输砂皮带应配备收尘设施。

6.5 原料砂输送皮带应封闭,转运点安装收尘罩。

6.6落砂及清理工序应配备相匹配的隔音降噪和通风 除尘设备。落砂机旁设有人工加料口,未封闭,有扬尘。

6.7落砂机输送皮带、混砂机、砂再生筛均应封闭。

6.8链板机机头加收尘罩。

6.9抛丸机收尘应封闭。

6.10卸料、加料工艺均应在封闭区域内,且安装收尘设施。

6.11 道钉车间应安装收油雾设施及除油雾设施。

7.工艺要求

7.1 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7.2 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8.管理要求

8.1 企业应依据 GB/T24001-2004标准(或 ISO/TS16949 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根据GB/T 15587-2008建立能源管理系统。

8.2 废气排放应符合《工业炉窑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及《山东省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排放量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

8.3 新建或改扩建铸造项目需要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

8.4 袋式除尘器的过滤风速不应高于0.8m/min。

8.5 企业吨铸铁的综合能耗≤0.44 吨标准煤;吨铸钢 的综合能耗≤0.56 吨标准煤。现有铸造企业冲天炉的熔化率应大于 3 吨/小时。

8.6 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 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 ≥70%,粘土砂≥95%。

聊城市砖瓦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

市生态环境局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聊城市砖瓦等行业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砖瓦(制品)行业大气污染防治。

1.3编制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3.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3.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1.3.5《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

1.3.6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3);

1.3.7《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2373—2013);

1.3.8《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2.基本规定

2.1企业应合法经营,必须具备工商注册、土地使用、环保手续等基本要件,并且符合产业政策。

2.2企业对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负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企业应当建立环保责任制度,明确环保负责人和环保专门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将各项环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2.3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批复要求,将烟气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和各环节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所有废气污染物排放同时满足国家、省排放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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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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