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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时间:2019-11-18 09:49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4.4 事发区域周边地区响应措施

启动省级预警响应时,事发地周边其他市级政府应当根据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指令,采取相应减排措施,各督导组要加大对施工扬尘控制、渣土车遗撒治理、企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并上报责任落实情况。

4.5 信息公开

4.5.1 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5.2 信息公开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5.3 信息公开组织。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6 信息报告

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应当每日通过网络或传真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督导检查情况等内容。

4.7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省级响应终止由省政府授权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指令,事发地政府根据指令,结合当地重污染天气实际下达本级响应终止指令。

5.总结评估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省级应急响应终止后,省大气工作部应当在5日内组织开展对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对效果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应当对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5日内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应当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当于5月底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6.应急保障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水平;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7.监督问责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和协调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市、区)政府,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按照国家标准已经列为A级、B级的工业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立即降为C级。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移出民生保障类清单。

8.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63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单位及职责

附件: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单位及职责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各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单位职责如下:

1.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2.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调度、保障工作,制定全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电力调度应急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省教育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教育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指导工业企业开展绿色化改造工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组织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5.省公安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公安部门按照各地发布的机动车限行通告,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车辆限行、烟花爆竹禁限放等措施。

6.省财政厅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7.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自然资源部门制定非煤矿山、粉状物料贮存场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8.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省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并根据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指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9.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施工工地工程机械管控以及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违章占道经营烧烤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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