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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发布 1月14日起施行

时间:2020-01-17 11:16

来源:生态环境部

5.3.3设备的布置应考虑主导风向的影响,并优先考虑减少有害气体、噪声等对周边居民区的影响。如果在下风向无居民区,可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5.3.4 蓄热燃烧装置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规定。

6 工艺设计

6.1一般规定

6.1.1 治理工程的处理能力应根据VOCs处理量确定,设计风量应按照最大废气排放量的105%以上进行设计。

6.1.2 两室蓄热燃烧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宜低于95%,多室或旋转式蓄热燃烧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宜低于98%。

6.1.3 蓄热燃烧装置的热回收效率一般不宜低于90%。

6.1.4 排气筒的设计应符合GB 50051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6.1.5 治理工程应有故障自动报警和保护装置,并符合安全生产、事故防范的相关规定。

6.2工艺流程的选择

6.2.1 应根据废气来源、组分、性质(温度、湿度、压力)、流量、爆炸极限等因素,综合分析后选择工艺流程。

6.2.2蓄热燃烧工艺可以分为固定式蓄热燃烧工艺和旋转式蓄热燃烧工艺。典型蓄热燃烧工艺流程如图1、图2、图3所示。

6.2.3当选择两室蓄热燃烧工艺时,宜增设换向阀、吹扫装置或采取其它措施对换向阀切换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后处理,典型的工艺流程图见图1(b)。

6.2.4 治理工程占地面积受限时,可选择旋转式蓄热燃烧工艺。

6.3工艺设计要求

6.3.1废气收集

6.3.1.1废气收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协调一致。在保证收集效果的前提下,应力求结构简单,便于安装和维护管理。

6.3.1.2废气收集系统设计应符合GB 50019、HJ 2000和行业相关规定。

6.3.1.3 当废气产生点较多、彼此距离较远时,在满足风管相关设计规范、风压平衡的基础上,应适当分设多套收集系统或中继风机。

6.3.2 预处理

6.3.2.1 预处理工艺应根据废气的成分、性质和污染物的含量等因素进行选择。

6.3.2.2当废气含有酸、碱类气体时,宜采用中和吸收等工艺进行去除。

6.3.2.3当废气中的颗粒物含量不满足本标准4.7要求时,应采用过滤、洗涤、静电捕集等方式进行预处理。

6.3.2.4 过滤装置两端应装设压差计,当过滤器的阻力超过规定值时应及时清理或更换过滤材料。

6.3.3燃烧室

6.3.3.1 燃烧室的结构和尺寸应根据燃烧温度、停留时间以及待处理废气通过燃烧室的有效体积流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其温度/浓度场可利用流体力学模型进行模拟计算。

6.3.3.2 燃烧室内衬耐火绝热材料应选用陶瓷纤维,内衬设计宜符合HG/T 20642的相关规定。

6.3.3.3废气在燃烧室的停留时间一般不宜低于0.75s。

6.3.3.4燃烧室燃烧温度一般应高于760°C。

6.3.4蓄热室6.3.4.1蓄热室的结构和尺寸应根据热回收效率要求、蓄热体结构性能、系统压降等因素计算确定。

6.3.4.2 蓄热体宜优先选用蜂窝陶瓷、组合式陶瓷等规整材料。

6.3.4.3 当废气含有机硅时,应对蓄热体采取保护措施,避免或减缓蓄热体堵塞和性能下降。

6.3.4.4应通过优化蓄热体结构、堆填方式等实现蓄热室气流均匀分布。

6.3.4.5蓄热体支架(炉栅)应采用高强度、防腐耐温材料。

6.3.4.6蓄热体比热容应不低于750J/(kg·K),短时间可承受1200°C的高温冲击,使用寿命不低于40000h。

6.3.4.7 蓄热室截面风速不宜大于2m/s。

6.3.5 燃烧器

6.3.5.1燃烧器应根据辅助燃料类型、燃烧室结构、压力、待处理废气流量、装置启动时间等因素配置。

6.3.5.2辅助燃料应优先选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料。

6.3.5.3燃烧器应具备温度自动调节的功能。

6.3.5.4燃烧器应符合GB/T19839的相关规定。

6.3.5.5优先选用低氮燃烧器。

6.3.6工艺系统整体要求

6.3.6.1 系统设计压降宜低于3000Pa。

6.3.6.2固定式蓄热燃烧装置换向阀换向时间宜为60s~180s,旋转式蓄热燃烧装置气体分配器换向时间宜为30 s~120s。

6.3.6.3 蓄热燃烧装置进出口气体温差不宜大于60°C。

6.3.6.4蓄热燃烧装置应进行整体内保温,外表面温度不应高于60°C,部分热点除外。

6.3.6.5环境温度较低或废气湿度较大时宜采取保温、伴热等防凝结措施。

6.3.6.6蓄热燃烧装置宜具备反烧和吹扫功能。

6.3.7 后处理

6.3.7.1 当处理含氮有机物造成烟气氮氧化物排放超标时,应进行脱硝处理。

6.3.7.2 当处理含硫有机物产生二氧化硫时,应采用吸收等工艺进行后处理。

6.4二次污染控制

6.4.1废气预处理、后处理所产生的废水、排凝液宜纳入厂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当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时,应单独处理并满足排放要求。

6.4.2预处理过程收集的粉尘、漆雾等以及更换后的废弃过滤材料、蓄热体、保温材料等处理应符合国家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相关规定。

6.4.3 噪声控制应符合GB 12348和GB/T 50087的相关规定。

6.5安全措施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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