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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时间:2020-02-01 11:29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四)开展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各市要于2020年4月底前,制定涉工业炉窑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的综合整治方案,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从生产工艺、产能规模、燃料类型、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加强涉工业炉窑产业集群能源替代利用与资源共享,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能源中心等,替代工业炉窑燃料用煤;充分利用集群内工厂余热、焦炉煤气等清洁能源,加强分质与梯级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形成清洁高效产业链。

三、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排气筒高度大于等于45米或者当量内径大于等于1米的工业炉窑,排气量相当于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的工业窑炉,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铬盐焙烧窑、磷化工焙烧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均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企业应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陶瓷、氮肥、有色金属冶炼、再生有色金属等行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按照技术规范安装和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保存1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3个月。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自动监控设施应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自动监测数据传输有效率应达到90%,未达到的须实施整治。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生态环境部门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对在线监控设施开展随机比对监测和设备检查,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对监测机构、运维公司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以及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法严格处罚、追究责任。

(二)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按期完成涉工业炉窑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严格依证监管,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清理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

(三)实施差异化管理。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工艺、燃料类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无组织排放管控水平及大宗物料运输方式等,树立一批行业标杆企业,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在重污染天气应对、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经济政策制定等方面,对标杆企业予以支持。对治污设施简易、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力的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将涉工业炉窑企业全面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到全覆盖,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针对工业炉窑等主要排放工序,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设备。

(四)完善经济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激励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按照有关条款规定,对涉工业炉窑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给予奖励和信贷融资支持。各市可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奖励办法,对工业炉窑综合治理达标企业给予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工业炉窑治理等。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工业炉窑深度治理、清洁能源替代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落实好国家有关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适时提高电价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市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总体部署,把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放在重要位置,认真落实本方案各项工作任务;建立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动态管理清单,及时更新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治理和排放情况,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有关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各自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装备升级和燃料清洁能源替代,实施深度治理,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内部环保考核管理机制,确保治污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国有企业和龙头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引导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三)严格监督执法。围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任务,提高执法强度和执法质量,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执法行动,对不达标、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放、逃避监管方式、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严格评价管理。2020年10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各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严把工程建设质量,严防建设简易低效环保治理设施。对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的环保公司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机构,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山东”等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上市融资、政府招投标、政府荣誉评定等方面予以限制。

(五)加强技术支持。加强环保技术供需对接,鼓励行业协会等搭建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交流平台,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环保公司等开展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支持行业协会出台相关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树立行业标杆,助推行业健康发展。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关键技术研究,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相关技术指导文件。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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