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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时间:2020-02-04 10:34

来源:鹤城环保

裸露地面的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和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政策;建立市、县(市)区、乡(镇)、村、屯五级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联动机制、网格化管理体系和目标责任制,明确各级主体责任,防止焚烧秸秆导致的大气污染。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对造成恶臭气体污染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活动,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养殖者进行教育并监督整改,养殖者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清理畜禽粪便等产生恶臭气体的养殖废弃物。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居民区从事排放恶臭、异味、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连接专用烟道或者排气筒,并保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建立档案,实行清单式管理,及时处理群众举报的污染问题,督促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按照国家排放标准进行整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焚烧祭祀品的时段和区域,并在城市特定路段指定区域设置焚烧器具,市民应当利用焚烧器具焚烧祭祀品。

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监督殡仪馆按照规定建设并使用具有烟尘净化装置的焚烧祭祀品设施。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监督管理,控制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大气污染。

第三十条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受到按日连续处罚的排污单位,整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将其环境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按照严重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第三十一条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和重点治理项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治理任务。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废气处理装置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未停止运行焚烧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高排放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时段和区域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时段和区域作业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将其环境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按照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禁止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排放机动车,是指污染控制水平低、排放浓度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鼓励提前报废或者限制使用的机动车。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发动机的高排放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为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作机械、林业园林机械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8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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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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