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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2-27 11:32

来源:内蒙古生态环境部

四、政策措施

钢铁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落实环评绿色通道。钢铁企业仅开展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设施实施改造的项目可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纳入备案管理,促进改造项目加快落地见效。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盟市可根据实际,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给予奖励。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进展快、规模大的地区和项目。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用于市场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优先支持钢铁企业盈余的碳排放配额用于市场交易。

(三)实施差异化环境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及污染管控期间,各地要结合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工序(含有组织、无组织和运输过程)加大错峰生产停限产力度,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工序原则上不限产或少限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9〕586号),研究制定钢铁行业基于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税法。落实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帮扶,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开展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调度管理,有钢铁产能的盟市要强化组织领导,结合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建立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台账,确定分年度改造重点项目清单,推进企业按时完成改造任务,建立定期报送制度。每月5日之前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上报改造进度;每年7月5日、1月5日之前,各盟市将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半年和年度进展情况及主要做法形成文字材料,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二)强化企业责任。钢铁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要细化制定企业行动计划,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工作组,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要全面加强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加大资金投入,严把工程质量;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内部考核管理机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连续稳定运行。要落实自行监测要求,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大型钢铁企业集团要发挥表率作用,力争提前完成。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连续运行一个月后,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及时报送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支持钢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开展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积极推进钢铁企业节能减排先进技术集成应用。

(三)加强调度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严格钢铁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对不达标、未按证排污企业,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验收后稳定运行的钢铁企业,要减少日常监督执法频次。

(四)加大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开展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做得好的地方和进展较快的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各地和钢铁企业应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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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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