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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3-18 09:56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化学纤维 chemical fibers

用天然或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经化学加工制得的纤维,涵盖GB/T 4754-2017中化学纤维制造业(C28),包括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C281)、合成纤维制造(C282)和生物基材料制造(C283)。

按照生产原料一般可分为人造纤维(再生纤维和无机纤维)和合成纤维。

3.2

再生纤维 regenerated fibers

以天然产物(纤维素、蛋白质等)为原料,经纺丝过程制成的化学纤维。包括再生纤维素纤维、再生蛋白质纤维。

3.3

无机纤维 inorganic fibers

以矿物质等为原料制成的纤维。

3.4

合成纤维 synthetic fibers

以石油、天然气及煤等产品为原料,用有机合成的方式制成单体,聚合后经纺丝加工制成的纤维。

3.5

生物基化学纤维 bio-based fibers

以生物质为原料或含有生物质来源单体的聚合物所制成的纤维。

3.6

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 recycled fibers

采用回收的废旧聚合物材料和废旧纺织材料加工制成的纤维。

3.7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8

总挥发性有机物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过程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3.9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10

工艺废气 process vents

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包括原液制备、酸片生产、丝束生产、聚合、纺丝(精练)、酸站、溶剂回收、后处理等。

3.11

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产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2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浓度。

3.13

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14

企业边界enterprise boundary

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15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指含苯的单环芳烃,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以及苯乙烯浓度的算术之和。

3.16

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7

新建企业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现有企业自20□□年□□月□□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年□□月□□日起工艺废气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工艺废气执行表1和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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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企业应根据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过程等,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筛选并上报需要控制的TVOC污染物项目。

4.1.4 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 mm处VOCs检测浓度≥100 μmol/mol,采用加盖等方式收集并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应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涉及排放工艺废气中特征污染物的,还应执行表1规定的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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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NMHC和油烟的最低处理效率应满足表3规定的最低处理效率,并应同时执行表1或表4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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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处理效率,指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1)。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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