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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构建环境监测“大格局” 意见通知

时间:2020-03-19 10:42

来源:生态环境部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部署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健全 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 现代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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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 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决策部署,坚持“支撑、引领、服务”基本定位,明确“实 现大监测、确保真准全、支撑大保护”发展思路,全面深化生 态环境监测改革创新,推进环境质量、生态质量和污染源全覆 盖监测,系统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能力,为构建现代生态 环境治理体系奠定基础。

(二)主要目标。经过3-5年努力,陆海统筹、天地一体、 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更加完善,政府主导、 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监测格局建立健 全,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监测体系基本形成,监测数据真准全 得到有效保证,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显著增强,对生态环境管理 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格局”

(一)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按照统一组织领导、统一标准规范、统一网络布局、统 一数据管理、统一信息发布的要求,落实统一监测评估职责。推动建立部门合作、资源共享工作机制,加大对有关行业部门 监测工作的统筹力度,在统一的制度规范与网络布局下,开展 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测工作。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按照“谁考核、 谁监测”的原则,国家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监测、支撑国 家本级生态环境执法、应急等监测工作为国家事权,其他服务 于地方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监测事项为地方事权。

(二)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按照“谁排污、 谁监测”的原则,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遵守排污许 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严格执行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 开制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按要求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建立入河(海)排污口自行监测制度,排污单位或责任 单位负责对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公众监督作用。深入推进生态 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研究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备案管理、信用 评价等措施,加强市场培育、推动行业自律,促进形成一批专 业化、优质化的社会监测机构,树立和弘扬“依法监测、科学 监测、诚信监测”的行业文化。坚持服务群众和依靠群众,加 强新闻宣传、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为公众监督创造便利条件。

三、优化生态环境监测“一张网”

(一)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善涵盖大气、地表 水(含水功能区和农田灌溉水)、地下水、海洋、土壤、温室 气体、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以及城市和乡村的环境质量监测 网络。2021 年前,各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生态环境监测规 划纲要(2020-2035 年)》目标要求,完成辖区内监测网络调 整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围绕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增设颗粒物组分、挥发性有机物、有毒有害污染物、土壤和地下水风险地 块等监测点位,提升环境污染溯源解析与风险监控能力。

(二)完善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央地共建、部门共享的多元合作机制,2025 年底前,联合建立天地一体的国家生 态质量监测网络,基本覆盖全国典型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地、 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重点区域。各省根据生态保护 需求和主要地理单元,补充设置地方生态质量监测站点,组织 开展本地区生态质量监测。鼓励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敏感 4 区域优先开展环境健康监测。

(三)统筹构建污染源监测网络。推动污染源监测与排污 许可监管、监督执法联动,加强固定源(含尾矿库)、入河(海) 排污口、移动源和面源监测。强化高架源、涉 VOCs 排放、涉 工业窑炉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推动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群 建立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监测体系,鼓励开展排污单位用能 监控与污染排放监测一体化试点,拓展污染源排放遥感监测。建立完善测管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生态环 境执法监测,探索实行监测人员持有执法证、执法人员持有现场监测上岗证,将承担执法监测任务的监测人员逐步纳入生态 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提升监测与执法工作效率。鼓励生态环境部门委托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监测机构配合开 展执法监测。

(四)推进全国监测数据联网共享。2021 年前,地方省、 市、县环境质量监测站点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网,并接入生 态环境部信息资源中心。依法推进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 公开与共享。建立国家-省-市三级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加强监测数据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现各级各类监测数据有 效整合与互联互通。鼓励以安全可控为前提拓展数据汇交和使用范围,推进跨领域监测监控信息共享共用。

四、严守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生命线”

(一)明确数据质量责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直接责任。排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用于环境管理和监督执法的监测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地方生态 环境部门应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 数据弄虚作假的工作机制,建立并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制度。

(二)加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为主、外部质量 监督为辅的质量管理制度。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自动监测 运维机构通用要求,指导监测机构规范内部质量体系建设与运 行。推动建立分级管理、全国联网的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实 现监测活动全流程可追溯。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健全生态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强化质量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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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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