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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正式发布

时间:2020-03-26 09:25

来源:生态环境部

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时,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选择“管理类别”;填报“行业类别”时,应依据 GB/T 4754选择主行业,子行业选择为“水处理通用工序”。

6.1.3 主要产品及产能

(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设施及设施参数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需选择所属行业类别。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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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设施参数及编号

设计参数一般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确定的内容进行填写。

排污单位填写内部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设施编号,则参照 HJ 608 中生产设施进行编号并填报。

(3)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6.1.4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治理设施

(1)废水类别

废水类别包括工艺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2)污染物项目

污染物项目为排污单位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中各污染物。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执行。

(3)污染治理设施

a)预处理:调节池、隔油池、格栅、沉砂池、初沉池、气浮设施、混凝沉淀池等。

b)生化处理:厌氧处理设施、水解酸化池、缺氧好氧池(A/O)、厌氧缺氧好氧池(A2/O)、

好氧池、序批式活性污泥池(SBR)、氧化沟、曝气生物滤池(BAF)、生物接触氧化池、移动生物床反应器(MBBR)、膜生物反应器(MBR)、二沉池等。

c)深度处理及回用:混凝沉淀池、介质过滤池/器、高密度沉淀池、反硝化滤池、高级氧化设施、曝气生物滤池(BAF)、消毒设施、超滤、反渗透、电渗析、离子交换、消毒(次氯酸钠、臭氧、紫外、二氧化氯)等。

各污水处理设施参数按设计值进行填报,处理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HJ 608 进行编号后填报。具体见表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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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废水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废水去向包括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回用、废水外排口。

排放方式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排放去向包括直接进入江河、湖、库、海域等环境水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不外排;其他。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报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报。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 HJ 521。

(5)排放口类型及编号

排放口包括废水外排口、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其中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水外排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余为一般排放口。若有合规的其他排放口,应同时填报。

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6)排放口规范化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6.1.5 图件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排污单位总平面布置图,图中应至少包括主体工程、公辅工程、污水处理设施等,同时注明废水外排口、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位置,并给出全厂雨水、污水集输管线走向和排放去向。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增加图件要求。

6.2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6.2.1 产排污环节

6.2.1.1 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排放口填报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废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还应填报受纳自然水体名称、水体功能目标、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经纬度坐标,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号、批复文号。废水间接排入环境的,还应填报受纳集中处理设施名称、废水污染物及其排放限值。

6.2.1.2 雨水排放口

雨水排放口填报排放口编号、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放去向、汇入水体信息以及汇入处经纬度坐标。雨水排放口编号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6.2.2 许可排放限值

6.2.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为年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

废水的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计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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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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